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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内集(2)
www.110.com 2010-09-03 13:09


  第十四条  拆迁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按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六政[2002]17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已发拆迁公告的,仍按原规定办理。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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