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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完善全市企业职工基本
www.110.com 2010-07-06 15:10

各县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叶集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完善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市级统筹实施意见》已经2006年8月23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完善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

  为提高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增强社会保障能力,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4)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以下简称市级统筹)实施意见。

  一、市级统筹的原则和范围

  市级统筹的原则是强化预算,明确责任,统收统支,确保发放。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实行市级统筹,要求全市范围内统一参保缴费标准、统一统筹项目规定、统一待遇计发办法、统一基金管理使用、统一业务经办规程、统一预算审核发放。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职工(包括征地协议工和农民合同制工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及与其建立关系的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等均纳入市级统筹范围。参加原行业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及职工按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养老保险费征缴与基金管理

  (一)养老保险费征缴。

  缴费基数。参保单位缴费基数按本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或从业人员)工资总额确定,参保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低于本单位全部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之和的,按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之和确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征;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征。职工参保缴费实行个人确认制。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原则上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申报,每年最低缴费基数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按年度下文确定。个人申报缴费基数最高不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

  缴费比例。参保单位缴费比例为20%,参保单位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此比例自2007缴费年度起执行。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其中城镇个体工商户雇工的缴费比例由业主和雇工共同承担,业主缴费比例为12%,雇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

  个人帐户。从2006年1月起,按参保职工本人缴费工资额的8%为职工记入个人帐户,单位缴费部分不再划入。

  征缴办法。参保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经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由地税机关征收。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稽核与监察,督促参保单位按时足额申报缴费。

  (二)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集中收付,由市统一管理和使用。各级财政部门和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设立财政专户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以下简称基金支出户),分级核算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和结余,按月与市财政部门和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账。

  基金集中及其使用。市级统筹前的市本级和县(区)历年结余基金(含个人帐户储存额)转为积累基金,实行市统一管理。市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在市、县(区)指定的银行设立市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积累基金分户(以下简称基金分户)。市、县(区)累计结余基金纳入市级统筹预算。积累基金扣除本级两个月的养老金发放周转资金后,全额转入基金分户。

  上级财政补助县(区)的基金作为各县(区)基金收入,纳入市级统筹基金管理、使用。

  在市本级和县(区)的养老保险基金审计中发现的违规使用资金,由同级政府在2006年底前负责纠正补齐。

  市本级和各县(区)养老保险基金当年收支结余60%进入基金分户,用于弥补市级统筹后当地基金收支缺口;40%划入市财政专户,纳入市级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统一管理、使用。市级统筹前的历年欠费,经市审计部门审计确认后,由市、县(区)负责清收。

  基金预算。市级统筹后,实行严格的市级预算制度。市本级、县(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年底前,按照市统一规定要求,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编制同级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下年度预算草案,由同级劳动保障和地税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政府同意后,由市汇总编制全市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草案,经市劳动保障和地税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全市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时,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市劳动保障和地税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基金决算。县(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年终根据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由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汇总,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复核、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基金运行。征收的养老保险费直接缴入同级国库。县、(区)财政部门按旬将养老保险费从同级国库上划到市财政专户;市本级养老保险费由市财政部门按旬划拨到市财政专户。县(区)养老保险其他收入进入同级财政专户,并及时划入市财政专户。市本级和各县(区)养老保险基金各类收入均分类核算。

  市、县(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月与财政、地税、人行等部门对帐,做到账账相符,账款相符。

  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年度预算,结合各地实际上划到市国库的征缴收入和上级补助资金额度,每月10日前申报次月市直和县区发放基金的用款计划,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复核并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部门于每月25日前将资金分别拨付到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支出户和县(区)的财政专户。

  市每年向社会公布市级统筹基金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

  三、养老保险业务管理

  (一)加强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实施市级统筹后,职工退休审批工作按现行审批权限办理。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前半年预审所属地区下一年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数,报送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统筹项目和待遇标准核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

  (二)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实行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和上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双重领导。市级统筹后,养老保险业务仍由市、县(区)分级经办。全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统一规范业务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统计制度。

  (三)建立市、县(区)养老保险计算机网络系统。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在市级统筹后建立全市基本养老保险数据库。养老保险业务统一软件使用和维护,全面实行电算化管理。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完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各项基础数据,规范基础数据的日常管理,做好数据资料的传递工作。

  (四)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建立健全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责任制,尽快完善市及各县(区)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组织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市、县(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按时完成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目标任务。

  四、市级统筹工作责任

  (一)县(区)政府职责

  实行市级统筹后,各县(区)政府仍是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第一责任人,要确保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要负责做好本区域养老保险扩面征缴、欠费清理、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等工作,要负责做好市级统筹实施前各类遗留问题的处理。。

  市政府实行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市县(区)分担机制,坚持市级统筹与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挂钩的原则,建立工作目标考核制度,对市本级和县(区)政府按年度进行考核。经考核,完成目标任务单位,基金收支出现缺口的,从同级结余基金中弥补;结余基金不足的,收支缺口由市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弥补40%,同级财政弥补60%.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缺口全部由同级财政弥补。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收支缺口需本级财政弥补的,本级财政应在次年6月底前将弥补资金直接拨入当地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二)部门职责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编制基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草案、核算并及时足额兑现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负责基金收支会计核算工作,加强职工个人帐户管理,逐步做实职工个人帐户;负责建立养老保险计算机网络平台,并纳入“金保工程”;做好企业职工参保扩面和稽核工作,协助地税部门做好养老保险费征缴和欠费清收工作;强化养老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加强对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市劳动保障部门定期对县(区)退休审批工作进行检查。对弄虚作假,办理提前退休或增加统筹基金支付的,一经查出,应追回多付款项,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财政部门负责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进行监督,及时拨付养老保险基金;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养老保险事业的投入。

  地税部门负责养老保险费的征缴、检查和欠费清收工作;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扩面和养老保险费稽核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对市级统筹基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养老保险基金合规使用。

  金融机构和邮政储蓄机构收到财政部门或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拨款凭证或支付凭证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基金划入帐户或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个人储蓄帐户。

  五、市级统筹工作措施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市级统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常务副市长为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各县(区)及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协调解决扩面征缴工作和市级统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二)市级统筹工作列入各级政府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实行目标管理。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地税、财政部门根据省年初下达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任务数和全市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结合市本级和县(区)上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征收、清欠和扩面等工作开展情况,制定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市政府每年对市级统筹工作目标任务进行综合考评,通报表彰完成目标任务取得优异成绩的县(区);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区),进行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发放不到位引发集体上访、越级上访或造成其他恶性突发事件的县(区)、单位和个人,按管理权限追究责任。

  (三)按照六政办(2004)73号文件规定,坚持财政奖励补助经费与社会保险费征缴实绩挂钩,年度考核兑现。县(区)可参照执行。

  六、市级统筹相关事宜

  (一)市级统筹前,县(区)政府制定的地方性规定与市以上政府及其劳动保障等部门出台的政策不一致的,要进行清理,按市级统筹规定统一规范。

  (二)本意见实施前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其离退休人员按县(区)政府规定计发的离退休待遇与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待遇的差额部分由同级政府负责处理。

  (三)本意见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地税局、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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