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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www.110.com 2010-09-03 13:10

【阅读全文】

(1993年3月6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通过  1993年3月6日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
    第四章  拆迁安置
    第五章  罚  则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各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附属物的,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监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
    (二)负责房屋拆迁单位的资格审查;
    (三)审查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四)鉴证房屋拆迁协议,裁决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争议;
    (五)对从事房屋拆迁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对在房屋拆迁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七条  拆迁人拆迁房屋,必须向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领取拆迁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房屋拆迁。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的拆迁期限。
    第八条  房屋拆迁,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委托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拆迁。
    委托拆迁的双方应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接受委托的单位,应按照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从事拆迁活动。
    第九条  承担房屋拆迁业务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市(地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证书。西安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可以批准颁发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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