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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2)
www.110.com 2010-09-03 13:11

  第十三条土地被依法征收后,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人应当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涉及《山林权证》的到林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补偿到位后,拒不交出上述相关权利证明的,依规公告注销。

  第十四条被征地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收到的征地补偿安置费中属于被征地农民的有关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并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农业、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具体监督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章征地补偿安置

  第十五条征收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地类进行补偿,其中耕地按承包册上的地类进行补偿。地类发生变更的,经相关部门及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后予以补偿。

  被征土地的面积计算,以水平投影面积为准。

  第十六条土地补偿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征收专业菜地、专业鱼池、水田(含灌溉兼养鱼塘)土地补偿分为两个等次,征收旱土、林地、园地、宅基地、道路、水渠及其他非耕地的不分等次,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一。

  第十七条安置补助费按第十六条的分类定等进行补偿,征收未利用地不计算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见附表二。

  第十八条青苗补偿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征收耕地的青苗补偿费按不同种类的年产值标准补偿一年。

  (二)征收果园、茶园、成片的油茶、油桐、苗木、花卉、药材等其他经济作物的,视作物的种类、生长期和生长状况,按苗期、始产期、盛产期划分为三类,按面积予以补偿。零星栽植的按株计算补偿。

  (三)征收用材林等,根据树木的高度、胸径划分为三类,按面积予以补偿;其他树木灌木,视生长状况划分为三类,按面积予以补偿。零星栽植的按株计算补偿。

  以上(一)至(三)项补偿标准见附表三至附表八。

  (四)农作物间作的,其补偿面积之和不得大于被征土地总面积。且只按其中的一种主要(栽种的数量或面积占多数)的作物予以补偿。乔、灌木林地和竹林中的零星果树、经济作物不另计算补偿。

  (五)未种植作物的土地不给予青苗补偿。土地征收后,在法律、法规规定时间内尚未使用,趁间隙种植作物的,不再给予青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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