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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拆迁纠纷处理中的律师实务(2)
www.110.com 2010-07-05 08:54

  (2)透明度低

  由于律师与服务对象大多没有长期的合作关系,除亲友、顾问单位关系外,互相之间缺乏了解,介绍情况常有保留,而律师也因注重解答方法而有所保留,降低了咨询服务的透明度。有些话在熟悉者之间可以实话实说,而在不熟悉者之间常要加上外交辞令,影响了法律咨询服务的效果。

  2. 法律顾问

  作为律师服务的基本方式之一,担任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的常年法律顾问,有着稳定的使用关系,能通盘了解顾问单位实施或作为拆迁人补偿安置权利人的前因后果,能为顾问单位提出建设性、战略性的意见,帮助其正确决策。这是律师职业特点得到最大程度发挥的工作。

  聘请和担任法律顾问有三“忌”:

  (1)忌作“花瓶”

  有的单位聘请法律顾问,是为了作摆设,赶新潮。单位的决策并不需要吸取律师的意见。这对双方都有不利之处,聘请单位付了顾问费,并没有得到本来可以得到的法律服务;律师虽收了费,作用未被发挥,则是资源的浪费。

  (2)忌“临时抱佛脚”

  有的顾问单位不善于发挥顾问律师的作用,常常是发生了纠纷再来找律师。这样做就失去了法律顾问的优势,只起到了临时咨询的作用。

  (3)忌“不尊重”

  有的单位领导,将与法律顾问平等的合作关系,混同于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顺我者昌,逆我者亡”。也有的律师将顾问工作完全混同于雇佣关系,照价服务。这两种错误的认识都使法律顾问不能畅其所言,真正地依法提供帮助。

  3. 专项法律服务

  房屋拆迁活动中,在原有的常年法律顾问和一般咨询服务之间,兴起一种新的律师服务方式,就是聘请有房屋拆迁专业服务优势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提供房屋拆迁专项法律服务。包括拆迁活动全过程服务和单个房屋拆迁活动的服务。

  房屋拆迁的全过程服务,一般是指拆迁人为依法实施某房屋拆迁项目,聘请律师提供自房屋拆迁立项开始至拆迁完毕全过程的法律服务。这一服务方式适合了较大的房屋拆迁项目,效果也较显著。

  房屋拆迁的单个活动的服务,一般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为处理单个拆迁活动而聘请律师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这一服务方式一般存在于个别复杂的房屋拆迁活动之中。

  专项法律服务的工作简繁,一般由合同约定,双方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律师费或提供法律服务。

  4. 代理

  房屋拆迁活动中的代理,是指拆迁关系的当事人委托律师代为处理诉讼和仲裁的有关活动,包括代为起诉或申请仲裁、申请强制执行、参加诉讼或仲裁的庭审活动。其中最能体现律师作用的是起诉或申请仲裁前的决策和诉讼中的调查取证和举证。

  (二)服务重点

  在整个房屋拆迁活动中,需要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地方很多,基本涵盖了整个过程的每个环节和拆迁法律关系的全部当事人以及相关权利义务人。然而,从拆迁的实践来看,还是有重点的,无论是委托人选择律师,还是律师提供服务,都是有重点的。

  1. 拆迁准备阶段

  在房屋拆迁准备阶段,当事人需要律师提供服务集中在以下几个环节:

  (1)项目决策分析服务

  任何房屋拆迁项目,都是以追求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目的的。因此,需要认真地核算各种成本和收益,以确定投资风险。在数字的计算上,律师不如开发商和会计师们,但在确定投资的法律风险上,律师是强项。例如,某开发商预定的拆迁范围内,有一古庙。开发商与寺庙的主持有过接触,认为搬迁无障碍,但是佛教协会作为业主,是否会批准,开发商与寺庙主持都没有想到。当该开发商的常年法律顾问提出这个问题后,再去咨询,才知道该庙系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可能搬迁。开发商连忙改变决策,申报项目变更了拟建新项目方位,避免了损失。

  (2)规划许可服务

  项目立项之后,确定了项目用地的选址规划许可。受当事人委托,律师可以持项目批文向规划管理部门联系,得到规划红线图和选址意见书,以便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手续。申请规划部门许可,不仅要与规划部门打交道,还需要协调环保、行业主管、水电气基础设施等管理部门的关系,防止在规划红线内存在难以克服的法律障碍。

  (3)土地使用权取得服务

  城市房屋拆迁的前提是取得土地使用权。对此,律师应在三个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① 选择取得方式

  依照法律规定,项目建设可以通过出让、转让两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是从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前提是政府收回原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在错误的“经营城市”的理念下,有的地方政府以低价收回原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再高价出让给开发商,为以后拆迁留下隐患。为避免这种隐患,律师应建议开发商要求政府以净地出让。

  转让方式,是开发商与原土地使用者协商好后,再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这种方式虽然有高出出让金的费用但优势在于转让一般是净地,减少了拆迁负担。尤其是对特困企业,可以考虑在其改制之机,以整体购买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其客观存在财产所有权。可以取得政策上较大的优惠。

  ② 起草和审查合同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都必须订立合同,而合同的条款往往具有较大的弹性,同时也可能有潜在的危险。例如,土地出让的年限和使用权期满的处理,都可能影响开发商的利益。又如,土地转让受该地原使用权的期限的限制,假如原使用权的期限是50年,已用10年,剩余40年,如果转让合同不予注明,就可能产生争执。律师代为起草和审查合同,可以防止这类失误。

  ③ 合同的履行

  合同订立后,律师要提醒当事人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防止因违约,导致合同的解除,造成经济损失。同时,要注意督促对方当事人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例如,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要及时督促土地管理部门以政府的名义,发布通告,收回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便于房屋拆迁活动的及时开展。

  (4)拆迁许可证取得服务

  在申请拆迁人取得立项、土地使用权、规划许可等文件后,要立即组织编制拆迁计划和方案,落实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在资料准备上,应充分吸取律师的意见,然后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如发现提交的资料存在缺陷,要及时更改,以便顺利地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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