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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拆迁纠纷处理中的律师实务(3)
www.110.com 2010-07-05 08:54

  2. 拆迁实施阶段

  在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紧张的拆迁工作就可以开展。对此律师可以提供全过程的法律服务,也可以约定予以重点服务。

  (1)选择拆迁方式和队伍

  拆迁可以是委托拆迁,也可以自行组织拆迁。如果拆迁人有适当的专业人士承办,加上律师提供全过程服务,就可以自行拆迁。自行拆迁的优势在于能使自身的人员满负荷工作,具体工作也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如果拆迁人缺少拆迁的专业人士,一般就应考虑委托拆迁。

  如果是委托拆迁,律师应帮助当事人考察拆迁实施单位的信誉、拆迁能力;帮助当事人草拟和敲定委托拆迁合同的条款,使合同合法、公平,便于履行。

  (2)代为处理纠纷

  在拆迁的实施阶段,出现较多的纠纷有三种,其处理过程中,都需请律师代理。

  ①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纠纷

  这类纠纷主要是围绕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而产生。处理这类纠纷的原则应当是公平和谅解。一是补偿安置不能过低或过高,应以市场评估价格为中心线,进行协商;二是谅解,应说服和引导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相互理解、相互支持,求大同,存小异。

  ② 被拆迁人内部的纠纷

  被拆迁人对外是一家,对内常有利益冲突。一幢房屋补偿了100万元,几个兄妹之间有贫有富,有的住房紧张有的宽裕,还有的兄妹之间感情不错,但姑嫂关系紧张,关系不好协调。有的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容易引起争执。律师代理这类纠纷要本着“和为贵”的原则,多做说服教育工作,尽量促成和解,不可利用优势欺压对方。有时候,律师一心帮一方,忘记了人家是亲兄弟这一条,处理不公的结果往往是兄弟之间没有矛盾,反埋怨代理律师,费力不讨好。

  ③ 行政纠纷

  拆迁实施阶段,常见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出现纠纷。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取消了政府统一拆迁后,房屋拆迁的行政纠纷主要集中在不服处罚方面。对此,律师无论作为行政机关的法律顾问,还是行政相对人的代理人,都宜重在预防。

  作为行政机关的法律顾问,要及时提醒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把握好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特别要注意容易忽视的程序问题。一旦发现错误,要建议主动纠正,避免诉累。

  作为当事人的法律顾问或代理人,要及时提醒其依法办事,不要为追求经济效益而违法蛮干。一旦发现错误,要建议当事人主动改正,避免处罚的加重。发现行政处罚错误,应先行交涉。一般情况下,不要轻易起诉。对确需起诉的,一方面要坚持原则,另一方面要留有余地,对可能庭外和解的,应当庭外和解后撤诉。不能逞一时痛快,使委托人的长远利益受到损害。

  (3)申请代理服务

  有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难以谈拢,为防止超越拆迁期限,律师应经拆迁人授权,及时代理申请事务。主要有三项:

  ① 申请裁决

  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为防止延误时间,律师应建议及时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裁决。律师可为拆迁人起草申请书,准备有关资料,使裁决能尽快作出。

  ② 申请证据保全

  在强制拆迁和产权不明确房屋的拆迁前,律师受拆迁人委托,应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证据保全,以防止房屋拆除后,权利人就已被拆除的房屋和屋内其他财产的状况提出异议,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③ 申请强制拆迁

  在拆迁实施阶段,有三种情况可以强制拆迁。第一,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申请仲裁或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即强制拆迁。第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申请就拆迁补偿安置作出了裁决,而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法提供了拆迁安置用房、周转房或者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即拆迁人可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三,裁决生效,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拆迁人可以委托律师,要求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除了上述三种拆迁外,对产权不明确的房屋,也是在没有征得产权人同意的情况下,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这种拆迁的本质与前三种强制拆迁并无不同,只是拆迁主体不同。因此,律师可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协助拆迁人核实房屋确实产权不明确之后,编制合理的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实施拆迁,以避免潜在的纠纷。同时,也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律师在整个房屋拆迁过程中提供优质服务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那就是外部环境当事人的法律服务需求的正面影响,必须引起重视。试以工程承发包的招投标为例。在实践中,当事人对律师的法律服务需求远不如理论上的高,原因何在?一个十分令人惊讶的事实摆在那里,就是很多招投标活动的主持人不想自己主持的活动完全规范,水至清则无鱼。笔者曾应当事人的要求,不是以律师的身份,而是以施工企业总经理助理的名义参与了某地一家国有电力企业的招投标的活动。此次招投标的内容是拆除三幢平房,之后盖两幢六层职工住宅。

  此前已举行了第一次招投标,是企业自行组织的,结果有一家施工企业以包拆、包工包料,摩擦房以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95元的最低价中标,尚未订立合同,当地政府招投标办前来干预,认为未经他们同意,而无效。于是决定再次组织招投标,由政府招投标办全权负责,结果中标者是另一家施工企业,价格是每平方米522元,让人百思不得其解。合同订立的宴会上,知情人告诉笔者,中标者与政府某头头有特殊关系,明知这一次招投标活动存在暗箱操作,使建设单位吃了亏,但建设单位得罪不起。“民告官”等于找小鞋穿。何况一切是堂而皇之地进行,你拿不到一点权钱交易的证据。笔者问其为何不请律师,几位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领导坦诚相告,如请律师代理招投标,不仅这一次胜负未卜,今后也没法在业内混。断绝暗箱操作,防止权钱交易,非一人一时之力可奏效。经过这一次的活动,笔者才明白,为什么招投标法的真正贯彻和律师参与一直不理想,为什么许多企业不愿意将工程公开招投标而议标。如果法律的介入不能使当事人感到实在的利益效果,那么当事人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就会降至最低点,律师就无法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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