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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拆迁及听证法律实务(3)
www.110.com 2010-07-05 09:11

  ①听证通知必须载明以下内容和事项:听证的事由与依据;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当事人、听证机关的权利义务;其他注意事项。然而,现在有关拆迁听证规定的地方文件均没有将此告知范围予以列明,倒是依《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等都有明确的告知内容。当前,有必要在拆迁听证相关文件中详尽列明告知范围,从程序法上更注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护。

  ②听证通知应及时送达受通知人。实践中有规定“在听证会举行的3个工作日前送达”,但综观《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以及有听证规范的规章,一般均规定为“听证前7天应当将通知送达”。关于拆迁听证,无论制定文件,还是实践操作,应从维护听证当事人的角度出发,采用“在听证会举行的7个工作日前送达”的方案。

  ③听证通知应当的“听证通知书”名称和附有“送达回证”的书面形式进行。近期立法和实践已明确采用上述规范做法。若仍采用口头、电话等简便方式,显然不符合当前的工作要求,对于送达证据的收集相对困难,并且缺乏听证应有的严肃性。

  听证会准备阶段其他方面的工作包括:①制作案件基本情况;②发布听证公告;③发放邀请函;④确定参加听证人员名单;⑤发放旁听证等等。

  2、听证会召开阶段

  听证会是整个听证制度的核心,是听证当事人向听证机关委派的听证员陈述意见和提出证据,听证人员综合社会公信力代表意见做出是否听取当事人意见,是否采信当事人证据的过程。

  听证会,除有法律规定的不公开理由(如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稳私)应当予以不公开外,其余均必须公开进行。这已为当前听证的立法和实践所明确。公开听证,是行政决定获得当事人及社会公众认可的基础。进行听证会,应当允许社会公众,特别是新闻工作者在场旁听。这是保证社会公众参与听证的最有力措施,有利于加强对行政行为监督,增强行政机关的责任心。因此,这就对听证机关及听证主持人提出了如何落实听证向社会全面公开的要求。

  听证机关,即主持听证的机关,必须保持不偏向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中间立场,否则不可能获得公正的听证结果。在立法和实践上,均有必要明确“谁为行政强制拆迁听证机关”?实践中确有不同情形存在。一种是多数派,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为听证机关,在强制拆迁申请前组织听证,其依据是《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八条。各地近期制定的《行政强制拆迁规定》或者《城市房屋拆迁听证程序规定》,或直接照搬《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18条,或直接明确规定“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听证。这些地方在行政强制拆迁听证的实践中,必然采用“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的模式。另一种,我们暂且称之为少数派,它是以市、县级人民政府作为听证机关,在强制拆迁受理后组织听证,如天津市规定“区县人民政府受理强制拆迁申请后,应当邀请……进行听证”。但需要说明的是,按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主体只能是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相应地,市辖区人民政府则无权责成有关部门实施拆迁。故天津市规定“区人民政府”为强制拆迁受理及听证主体,是值得商榷的。区人民政府若要组织听证,依法必须经其上一级政府授权后实施。在法律上不应当认定其为听证机关,恰当地认定应为听证实施机关。

  我们认为,基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承担着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裁决的职责,不宜同时再成为行政强制拆迁的听证机关。这有利于听证程序的更加公正。因此,建议地方立法时,宜采用“由县、市人民政府受理强制拆迁申请后,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代表等……进行听证”的条文表述,真正的法律意义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出于整体回避的原则,只是在听证中当好运动员,不再担任听证的裁判员,而且采取行政强制拆迁申请被市、县人民政府受理后,作出是否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决定之前的听证,使决定是否实施强制拆迁的机关更能了解事实真相、明确纠纷的原因,以便作出是否强拆的决定,同时避免了行政强制拆迁权力的滥用。当然,最好是由浙江省人大通过立法予以制定或者授权市、县人民政府作出规定,以便具有适用所需的效力层次。

  3、听证会实务

  一般而言,行政强制拆迁听证会的内容,应当包括①听证人员主持、调查询问的内容;②拆迁管理部门关于行政强制拆迁依据(应当包括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行政强制拆迁的程序,安置补偿标准的测算依据等陈述举证的内容,这是《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中重点列举的部分,是必须听证的内容,缺少这一部分,有可能导致听证无效,间接导致行政强制拆迁违法;③裁决调查人员关于拆迁双方当事人协商情况和争议焦点的陈述和举证的内容;④被拆迁人就所持不同意见进行陈述举证;⑤各听证当事人相互质询、答辩,回答听证人员的调查;⑥各听证当事人的最后陈述;⑦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发表意见;⑧听证人员综合、总结、分析产生听证意见。

  听证主持人及听证员、记录员主持调查工作的内容、程序,应当包括:

  ⑴听证会前记录员或听证员宣布听证事由和听证纪律;

  ⑵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当事人的身份,简要说明参加听证的社会公信力代表及其他与会有关人员;

  ⑶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的组成人员及其所担任的职务;

  ⑷宣读听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重点询问各方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⑸主持、引导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裁决调查人员就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包括裁决书认定的事实,裁决书所适用的法律依据,裁决确定的各项内容,裁决尚未执行的原因等,行政强制拆迁的主要法律依据等)、行政强制拆迁的程序(包括实施方案),补偿安置标准测算依据(包括依据文件)作出详细陈述、说明,并提供证据材料;

  ⑹主持、引导拆迁人、被拆迁人依次发表陈述意见和提供证据;

  ⑺主持人归纳本次听证的争议焦点;

  ⑻主持、引导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裁决调查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就争议焦点依次陈述意见或提供依据;

  ⑼主持人视需要就有关事宜、证据、法律依据再行询问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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