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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拆迁及听证法律实务(4)
www.110.com 2010-07-05 09:11

  ⑽主持人视需要可以征询有关专业机构意见,由该机构专业人员作出解释说明,供听证会各方参考;

  ⑾主持人宣布听证调查结束,主持引导裁决调查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依次作最后陈述;

  ⑿主持人征询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意见,由发言代表依次发表意见,并就是否应当实施强制拆迁发表明确意见及理由(要求必须记入听证笔录);

  ⒀宣布主持人及听证员将在听证会结束后,综合各方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发表听证报告,说明是否可以行政强制拆迁及理由;

  ⒁宣布听证会结束。并要求听证当事人在听证笔录上签字。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裁决调查人员应当在听证会上详细说明行政强制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并且提供相应证据材料予以证明。实务中,提供证据一般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①关于行政强制拆迁依据方面的证据:房屋拆迁许可证及拆迁公告;补偿安置方案;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及送达回证;裁决受理通知书、答辩通知书、调解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其送达回执;调解笔录;裁决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含被拆迁房产权证明、房屋拆迁评估报告等)、裁决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及被拆迁人尚未搬迁的事实证据。

  ②关于行政强制拆迁程序方面的证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及其依据上述文件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也可以提交已制作成书面材料的行政强制拆迁实施工作步骤。

  ③关于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方面证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嘉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嘉兴市年度市区房屋拆迁有关系数及附属物、装修等补偿标准》、《被拆迁房屋估价报告》等。必要时应当予以宣读,并作评估说明。

  拆迁人应当在听证会上详细说明拆迁双方协商情况和双方争议焦点,并进行有针对性的举证,这些证据主要有:双方协商的笔录,被拆迁人已向拆迁人提供的书面材料,被拆迁房屋的基本情况(包括产权证明书或所有权证、照片),等其他证据。听证会进行过程中,应当就不同个案的争议焦点,充分准备,能正确提出证明和反驳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做到以理服人。

  被拆迁人则应当在听证会上就其所持不同意见进行详细陈述观点和提供有效证据材料。若自己缺少申辩能力,可以考虑委托律师或相关专业人员代为申辩。对被拆迁人来讲,如要求将无证房产予以确权作为补偿安置依据的,那么就应提供诸如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税票和地租卡、建设规划申请审批文件等合法凭证和材料;如要求将住宅认定非住宅的,那么就应提供诸如房屋所有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完税凭证、规划、土地部门审批文件等合法凭证和材料;如要求将超容积率的土地使用权计价补偿的,那么就应当提供如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房屋合法凭证,以及容积率计算情况说明材料;如对评估报告认定事实有异议,其用通道、楼梯的公用部分漏项的,被拆迁人举证不会太困难,只要将房屋产权状况证明材料提交便可;如认为生活困难、无经济来源的,要求按最低生活保障户处理的,认为自己为无房户或者住房困难户的,均应在听证会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好相关手续,及时向听证会提交。有关个案所涉及情形必定各异,所涉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必定林林总总,本文在此不再赘述。

  三、听证会存在问题及处理方法

  存在问题之一:听证当事人集中纠缠于裁决认定的事实部分,直接致使听证会演化成调解会。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归根到底是被拆迁人并不关注行政程序,只注重实际补偿的心理状态。被拆迁人普遍性观点“旧城改造要进行,拆迁我不会反对,只要求补偿安置能让我满意”。在这种实际心理状态支配下,要么提出没有证据支持的房屋用途争议、房屋面积争议、房屋估价争议,要么干脆提出额补偿多少钱。而拆迁人面对众矢之的的态势,往往羞答答地暗示给予适当优惠。导致整个听证会成了拆迁双方讨价还价的协调会。

  存在问题之二:听证主题偏移,使听证变成了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听证机关和听证当事人根本不注重对听证关键内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   存在问题之二:听证主题偏移,使听证变成了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听证机关和听证当事人根本不注重对听证关键内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特别是补偿安置标准测算依据”发表意见,更谈不上质询答辩。由于强制拆迁问题太敏感,太沉重,听证机关和社会公众都存在一种讳莫如深的社会心理,对于行政强制拆迁是否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强制拆迁如何实施等关键性问题,社会公众都不愿意去涉及,而且参加听证的人员不注重行政法律和程序,更多地将注意力集中在裁决是否合理、拆迁人的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公平和合理等应该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解决的问题上,被拆迁人言辞激烈、声泪俱下的述说,往往容易将听证主持人员引向其陈述的生活景象,使听证主题偏离得越来越远,直至变成一场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庭审现场。公信力代表在听证会上发言也不再以法律为视角,往往以道德、人情为标准,对涉及强制拆迁字眼的内容能简就简,或者干脆顺着大家心理说一些无关痛痒的话,和和稀泥,草草了事,以免言辞激烈,横生事端。

  针对性的处理方法:

  1、加强听证主持人主持、调查的掌控能力。首先做好听证会前主持人听证提纲拟定,明确焦点,打有准备之战。其次,做好询问式调查,在听证会上围绕“裁决是否已作出和送达,被拆迁人未搬迁事实及其理由,当事人的主张是否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裁决安置房、周转房是否符合条例要求,强制拆迁是否有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行政强制拆迁的程序是否合法,补偿安置标准测算依据是否准确,特别是申请是否已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并由负责人签发”等内容进行。

  2、配备法律专业人员特别是律师。在遴选是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上,确定听证人员上,均可以考虑选择法律职业人员,以保证最终形成的听证意见更具有公正性或说服力。当然拆迁人、被拆迁人能聘任律师或相关人员,也能保证陈述意见更切合主题,更能被采纳,并合力做好听证的公平、公正,以及听证意见的正确性。

  最重要的是,在修订有关文件时融入、或者单独制定《行政强制拆迁听证程序规定》。如果浙江省人大能修订《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或者单独制定《浙江省城市房屋裁决听证工作规程》的话,相当于嘉兴市人民政府文件而言,适用效力层次更高,那是最好不过了。若浙江省修订、制定尚需时日,那么嘉兴市人民政府有必要先行发布市政府文件予以明确听证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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