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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跑了,担保人惨了
www.110.com 2010-07-13 15:50

  一市民为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被判付万余元

  为别人担保贷款,本来是好心,不成想贷款人玩起了“失踪”,连带自己也要负连带责任。近日,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审判监督庭经过周密细致的调查和审理,审结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重审案件。

  据了解,2002年6月18日,周某、李某分别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各一份,合同分别约定由周某将其购得的柳特神力中型厢式货车抵押给平安财险安徽分公司,李某为周某按揭购车提供保证担保(连带责任担保)。

  同年6月19日,平安财险合肥分公司、周某与中信银行合肥支行签订个人货款合同一份。

  后因周某拖欠银行贷款不还,未能依合同约定严格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并且在2004年11月按揭所购车因交通事故被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查封执行,从此周某下落不明。故平安财险安徽分公司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周某立即清偿欠款本息57833.80元,要求李某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违约金13430.3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李某各自签订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个人分期付款购车保证险保险单、保证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二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李某作为保证合同的保证人,在其与周某、平安财险安徽分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购车人(被保险人)全部偿还银行贷款本息之日后6个月止”。

  据此,庐阳区法院判决两被告败诉,支持原告平安财险安徽分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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