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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记卡主为人担保泄露密码 卡被伪造盗刷千万
www.110.com 2010-07-13 15:50

  台商黄先生回大陆经商需要办理了一张借记卡,并携带至香港使用。为了证明自己的经济实力,黄先生输入密码进行查询操作时毫不避讳。不料用者无心,看者有意,黄先生的这张卡很快被“克隆”,之后克隆卡在澳门8家商场“游历”,账户内1200万余元巨款就此蒸发。为追回损失,黄先生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返还被盗刷的款项和利息。日前,上海一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黄先生的请求未获支持。

  为人担保泄露密码

  2008年1月15日,台商黄先生因在大陆经营需要到东莞银行开立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于同年2月25日办理了一张借记卡。2008年3月初,黄先生携带这张借记卡到香港。

  当时有朋友向银行贷款需要黄先生做担保,黄先生遂在自己的借记卡里存入上千万元资金,以显示自己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做担保人。在香港,黄先生当着在场数人的面直接在ATM机上输入密码进行了数次账户余额查询操作。当时在场者不仅亲眼目睹了黄先生的密码输入过程,还有人以需要借记卡复印件为由,持借记卡离开黄先生的视线在其他房间进行操作。黄先生虽然稍感狐疑,但未深究。

  卡被伪造盗刷千万

  3月18日,黄先生偶然发现自己的这张借记卡在3月14日夜至15日凌晨,被人以输入密码的方式8次用于澳门珠宝或钟表店的POS机消费,合计消费金额为12194905.37元。蹊跷的是,在交易发生时,黄先生本人并不在澳门。黄先生怀疑有人伪造并盗刷了其借记卡,遂向大陆、澳门及香港警方报案。因与东莞银行就资金被盗刷的责任问题协商未果,黄先生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东莞银行返还上述被盗刷款项及利息60620元。

  要求银行赔偿损失

  法庭上,黄先生历数了东莞银行方面的数宗“罪”。“银行没有向我说明该借记卡可在境外使用;而且借记卡在境外的消费金额是有限度的,年度限额为5万美元,单笔最高消费5000美元。”黄先生认为东莞银行对于借记卡管理显然没有遵守这个规定。他还认为,借记卡及银行卡系统存在严重的安全问题,“银行方面未能及时提供交易签购单,以致我延误了挽回损失的最佳时机。”

  东莞银行方面则辩称,黄先生本人持借记卡在香港进行交易,“说明他清楚地知道该卡可在港澳地区使用。”银行还表示,有关年度总额5万美元的外汇管理规定并不适用于银联卡在港澳地区的刷卡消费,并且银行卡信息交换系统不存在安全问题。

  银行认为,是黄先生自己在跟香港人谈生意时泄露了借记卡的信息及密码,这一点黄先生予以承认。银行表示,黄先生自身存在重大过错,银行没有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客户担责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东莞银行已通过开立账户申请书、借记卡、万顺通卡章程等形式就借记卡的使用范围履行了告知义务。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相关规定,本案中发生交易的8家商户均不受“单笔交易金额不得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限制。

  此外,黄先生仅猜测可能是别人伪造了借记卡就笼统地认为借记卡及银行卡系统存在安全隐患,而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银行方面的具体问题。作为一名长期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商人,黄先生在使用借记卡过程中存在较为明显的疏忽,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遂判决驳回黄先生的诉讼请求。

  相关提醒

  借记卡持有人警惕泄密

  借记卡不同于信用卡,其消费、取现所使用的款项均为该借记卡所对应的储蓄存款账户内实际存入的钱款,而非银行所提供的信贷借款,因此对于借记卡和信用卡使用时的身份认定原则也有所区别。

  银行卡交易惯例中,一般情况下,使用信用卡采用的是“签字身份认定原则”,即消费后的签名与本人预留的签名一致时,所进行的交易即视为本人所为;而使用借记卡采用的是“密码身份认定原则”,即只要输入的密码与预先留存的密码一致,所进行的交易即视为本人所为。在与不熟悉的他人进行商业交往时,借记卡的持卡人需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尤其是在涉及载有巨额资金信息内容的借记卡使用过程中,更应注意保护信息安全,防止密码泄露。本案中黄先生在已经意识到可能上当受骗,已准备更改密码的情况下,仍未及时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他人获取并使用借记卡信息成为可能,最终导致巨额损失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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