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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物本身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
www.110.com 2010-07-13 13:07

    质权人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时,出质人是以订立合同时质物的价值提供担保的,如果合同订立后,非因质权人保管不善或其他人的过错,而是由于自然原因使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担保债权的实现的,质权人的担保利益与订立质押合同时相比就有了损失,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例如作为质物的药品迫近有效使用期。而且这种“可能”必须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时,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即使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成为现实,整个质物的价格尚足以担保债权的,也就是说质物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不足以危害质权人的利益,质权人也不能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所谓“相应的担保”,是指与可能损坏的价值或者可能减少的价值数额相当的担保。如果出质人拒绝提供担保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债务清偿期尚未届满时,原则上质权人无权就质物受清偿,但在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的权利时,为了质权人和出质人的共同利益,允许质权人拍卖或者变卖质物。质权人就拍卖或者变卖质物所得的价款应当与出质人协议,用于提前偿付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所担保债权数额的价款,归出质人所有。如果出质人不想丧失质物所有权可以提前清偿债务。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时,质权人无权拍卖或变卖质物,而应将质物退还出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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