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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消灭时效与担保物的返还(3)
www.110.com 2010-07-13 14:24



  对于被担保债权的消灭时效和抵押权、质权的关系,德国民法典第223条第1项规定:“以抵押权或者质权所担保的请求权,虽罹于时效,但权利人仍得就担保标的物受清偿”。

  从法制史上看,德国民法典该条规定系源自于古罗马法。其意义为:被担保债权罹于消灭时效,动产质权、抵押权和船舶抵押权应继续存在。也就是说,尽管债权罹于消灭时效,但债权本身并不消灭。所以权利人以担保标的物受债权的清偿,即具有正当性。正因为如此,学者施陶丁格(Staudinger)针对德国民法典第一次委员会对消灭时效的效力采“强的效力说”而批判道:这是完全错误的,应采“弱的效力说”。并特别指出:“消灭时效的效力仅在于减轻义务人的责任(使义务人享有给付拒绝权),而债务关系本身依然存在” .(四)被担保债权的消灭时效和留置权

  德国民法典的留置权观念,与瑞士、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的留置权观念不同,不认留置权为一种独立的担保物权,而仅以之为债权的一种特别效力,在一定条件下,债权人于相对人未为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 .益见德国民法典的留置权,实际上相当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依德国民法典,该抗辩权不仅可以对债权的请求权行使,而且对物权请求权的物的返还请求权也可行使 .被担保债权罹于消灭时效后,留置权人可否行使留置权,学者从德国民法典第223条第1项的立法目的出发,认为应采肯定主义,即可以行使 .例如,修理自行车的报酬请求权,依新修正的德国民法典(2002年1月1日施行的《债法现代化法》)第196条的规定,虽因三年间不行使而减损其力量,但于时效完成后,权利人仍可将留置的自行车拍卖,就拍卖所得的价金,清偿债权。

  二 法国法

  (一)被担保债权的消灭时效与质权、留置权

  法国民法典上的质权契约,因是为担保债权而订立的,故属于附随于债权的契约。也就是说,法国民法典的质权契约,是以被担保债权的存在为前提的。被担保债权因清偿、抵销、更新和债务免除而消灭时,质权也归于消灭。但是,对于债权罹于消灭时效时,质权是否也会消灭,法国民法典未设明文规定。

  对此,有学者认为,只要质物由债权人占有中,债权即应解为不罹于消灭时效。

  例如,尤吉阿(Guillouard)说:“质物在债权人占有期间,债权并不因消灭时效的完成而消灭。因为,为了担保债务的清偿,使债权人占有质物的事实,是以债务人永久性地承认债务的存在为前提的” ; 另外,Aubry et Rau也认为:债务人之使债权人占有质物的事实,即在表示永久性地承认对于债权人之有债务,故债权人的债权不罹于消灭时效 .泰兹(Thézard)说:只要债权人占有质物,就说明债权继续存在,从而质权不罹于消灭时效。也就是说,只要债务人不清偿债务,即使债权的消灭时效期间届满,债务人也不得请求返还质物 .这些学说,尽管在表述上存在差异,但均主张:债权人占有质物时,即视为债务人在永久地承认债务的存在,从而债权不罹于消灭时效。学说上称为“永久承认说”。

  留置权,法国民法典没有把它规定为一种独立的物权,而是分别规定于民法典各条文中。对于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罹于消灭时效后,留置权是否消灭,法国民法典未有涉及。学者一般认为,对于留置权和债权的消灭时效的关系,应作质权和债权的消灭时效关系同样的理解:债权罹于消灭时效后,债权人(留置权人)仍然可以变卖占有的留置物所得的价金受债权的清偿。

  (二)被担保债权的消灭时效与抵押权

  法国民法典规定了三种抵押权:约定抵押权、法定抵押权和裁判抵押权。约定抵押权(Des hypothèques conventionelles),依法国民法典第2124-2133条的规定,是不动产所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依契约把不动产提供给债权人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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