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企业当期实际发生的担保损失金额与已计提的相关预计负债之间的差额,应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1)企业在前期资产负债表日,依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和所掌握的证据,合理预计了预计负债的,应当将当期实际发生的担保诉讼损失金额与已计提的相关预计负债之间的差额,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或者营业外收入。
(2)企业在前期资产负债表日,依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和所掌握的证据,本应合理估计并确认和计量因担保诉讼所产生的损失,但企业所作的估计与事实严重不符(如未合理预计损失或不恰当地多计或少计损失),应当视为滥用会计估计,按照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3)企业在前期资产负债表日,依据当时实际情况和所掌握的证据,确实无法合理确认和计量因担保诉讼所产生的损失,因而未确认或少确认或多确认预计负债的,则在该损失发生的当期,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或营业外收入。
3.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担保诉讼事项,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反担保涉及的会计问题及其处理
对于担保人要求被担保人进行反担保,是一项规避担保损失风险的自我保护行为。其反担保措施可分为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如为人的担保,这种担保往往为信用担保,在其反担保行为发生时,企业对预期可获得补偿的可能性因无法确定和计量,不应该作为一项或有资产处理,待反担保措施实际履行时,再作为担保损失的抵减处理;如果反担保措施为物的担保,如以不动产作为抵押或以动产作为质押,获得损失补偿的可能性就会大于人的担保。因而对于物的担保可作为或有资产看待,但这种或有资产不会给企业带来任何经济利益,只能全部或部分挽回因担保产生的损失,应作为一项预期可获得补偿损失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规定,如果企业清偿因或有事项确认的负债,所须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或其他方补偿,则此项补偿金额只有在基本确定能收到时,才能作为资产单独确认,并且确认的补偿金额不能超过所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在债务担保业务中,企业在履行担保义务的同时,通常可向被担保企业提出追偿要求,有反担保物的,可以处分反担保物,以获得担保损失的补偿。如果该项反担保的金额不能基本确定,如人的担保,但很可能给企业挽回担保损失时,则可作为或有资产予以披露。如果反担保措施只是有可能给企业挽回担保损失,或者挽回担保损失的可能性极小,则既不能确认,也不能披露或有资产。
「例」H公司于2003年5月为W公司向银行贷款2 000 000元提供了债务担保,期限为2年,年利率为6%。为防范担保风险,H公司要求W公司以办公楼的产权证作为反担保措施。2003年末,W公司的财务状况基本处于正常状态,H公司估计承担连带责任的可能性不大;2004年末,W公司资金周转发生了较为严重的困难,估计很可能不能履行到期还本付息的义务。根据调查及专家意见,H公司很可能要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估计承担连带还款的金额为1 200 000元。考虑反担保措施,获得补偿的可能性为90%,金额为1 000 000元。2005年5月,W公司的贷款到期,无法全额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为此,根据担保合同规定,H公司承担了1 400 000元的连带还款责任,2005年末,H公司向W公司进行了追偿,收回了代偿款项,并将办公楼的产权证退还给了W公司。
分析:此例在2003年,因担保产生的负债金额可能性不大,不需要预计负债和损失。2004年末,因W公司的资金周转发生了严重困难,H公司很可能承担连带付款的责任,而且金额能可靠估计,符合预计负债确认的条件,因此应确认预计负债和损失。2005年,尽管承担连带责任已成事实,但最终又全额追偿回来,并没有造成实际损失。但由于预计负债的确认和转回,使2004年和2005年的利润产生了变化,并引起了纳税调整问题。
H公司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过程如下:
2004年末的会计处理:
1.确认预计负债和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 1 200 000
贷:预计负债-担保负债 1 200 000
2.对于很可能获得的补偿,根据谨慎原则要求,不要确认,只需在报表附注中披露。
3.对于担保产生的损失,税法规定应在实际发生时才予以确认,因此,按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预计的担保损失,年末在计算应交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先缴纳所得税,以后实际发生或预计的担保损失未发生或发生数小于预计数时,再予以转回。
4.对于因进行反担保措施收取的办公楼的产权证,只是一种抵押行为,在追偿权没有受到影响前,H公司没有处置权,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但应进行备查登记。
2005年5月,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时的会计处理:
借:预计负债-担保负债 1 200 000
营业外支出 200 000
贷:银行存款 1 400 000
2005年末,追回代偿款时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 400 000
贷:营业外支出 1 40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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