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主体及准入监管研究(8)
www.110.com 2010-07-19 16:19
应当鼓励电子商务主体的行业协会对电子商务市场主体的信誉开展评级活动,及时通过市场淘汰那些法制观念和伦理观念不高、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电子商务市场主体。
还要警惕某些行业协会打着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幌子,出台某些美其名曰“国际惯例”的行业措施,保护本行业的眼前、短期的蝇头小利。笔者认为,行业协会推出的“国际惯例”要在中国行得通,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1)该做法确实为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的电子商务市场所普遍采用,而非某一两个国家的某一行业采用的个别习惯,更非某行业中的个别商家的习惯;(2)该做法必须符合中国的国情,尤其是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中国的商业习惯与文化传统。(3)该做法必须符合中国的法律规定,与中国法律抵触的“国际惯例”一概无效。(4)该做法既要遵守中国的法律规定,也要遵守商业伦理的要求。虽然貌似合法、但违反商业伦理的行业做法,不仅会招致消费者的反弹,而且也会招致广大诚实商家的不满,最终行之不远。行业协会须知:市场有眼睛,也有牙齿。
当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采取措施,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加强对互联网行业协会等电子商务行业协会的监督指导,规范行业成员企业的行为,促进和保障电子商务市场的快速、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四)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对电子商务市场主体的舆论监督作用
舆论监督成本低、覆盖面广、社会影响快而深远。新闻媒体是广大电子商务消费者的耳目喉舌,是沟通商家与消费者的快捷高效通道,是电子商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啄木鸟,是违法失德商家的天敌,也是工商监管部门的得力助手。因此,应当满腔热情地鼓励和支持大众传媒对电子商务主体进行经常而有效的监督。要划清正当新闻监督与不当侵害名誉权的法律界限,既鼓励新闻媒体大胆地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观念、行为和制度进行鞭挞,也要避免新闻侵权。为确保新闻监督的有效性,新闻监督可以与工商监管部门的监督、行业协会和消费者个人的监督结合起来。当然,大众传媒也要恪守新闻监督的真实性、客观性、中立性和公正性原则,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新闻工作者也要加强职业道德修养,杜绝新闻腐败,尤其是甘于抵制有悖于电子商务法律和伦理的有偿新闻与商业广告,绝不利用新闻监督从消费者与商家谋取私利。现在的问题不是大众传媒对电子商务主体的监督过了头,而是大众传媒这一问题的监督还很不够,很薄弱。
注释:
[1] //www.cnnic.net.cn/develst/cnnic200101.shtml;//www.cnnic.net.cn/develst/2002-1/
[2]乔新生,“网络引起纠纷,法律露出破绽”,《光明日报》2000年9月20日。
[3]参见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签名规则(草案)》,第1条“定义”。
[4]宫晓艳,“电子商务的法律思考”,《对外经贸事务》,2001年第4期。
[5]郑成思、薛虹,“各国电子商务立法状况”,《法学》2000年第12期。
[6]同上。
[7]刘俊海“政府干预市场经济要走向法制化”《特区理论与实践》1999年第2期
[8]宫晓艳,“电子商务的法律思考”,《对外经贸事务》,2001年第4期。
[9]关于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五个层次的展开,可参阅拙著《商法经济法热点案例评析与立法问题》,经济科学出版社,第439页至第446页。
[10]//www.2118.com.cn/news/2002/06/28/95.htm.
时间: 04-22 09:13 作者:刘俊海 新闻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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