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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环境保护署环保电子认证管理许可办法
www.110.com 2010-07-19 16:30

 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行政院环境保护署(88)环署资字第○○一七八五○号令发布全文九条

    第一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加強便民服務,推動網際網路電子資料傳送,確保電子文件之安全,特訂定本辦法。 第一条行政院环境保护署(以下简称本署)为加强便民服务,推动网际网路电子资料传送,确保电子文件之安全,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條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左: 第二条本办法专用名词定义如左:

    一、電子憑證(以下簡稱憑證):將申請人提供之身分資訊(含申請人基本資料及電子郵箱位址)以程式產生之識別碼並結合憑證核發機關之資訊(含識別碼、名稱及有效期限等),以特定演算法產製,可據以識別身分之電子編碼。 一、电子凭证(以下简称凭证):将申请人提供之身分资讯(含申请人基本资料及电子邮箱位址)以程式产生之识别码并结合凭证核发机关之资讯(含识别码、名称及有效期限等),以特定演算法产制,可据以识别身分之电子编码。

    二、電子認證:確定憑證來源是否正確及有效之行為。 二、电子认证:确定凭证来源是否正确及有效之行为。

    三、憑證密碼:線上申請憑證過程,由申請人自行設定之密碼,由其保管,作為取回及使用憑證之重要識別資訊。 三、凭证密码:线上申请凭证过程,由申请人自行设定之密码,由其保管,作为取回及使用凭证之重要识别资讯。

    四、身分辨識碼(簡稱辨識碼):申請人於上線提供身分資訊後,經程式處理產生惟一之電子編碼字串組,於審查通過申請後,遞交予申請人,供驗明其身分及取回憑證使用。 四、身分辨识码(简称辨识码):申请人于上线提供身分资讯后,经程式处理产生惟一之电子编码字串组,于审查通过申请后,递交予申请人,供验明其身分及取回凭证使用。

五、憑證終止:永遠停止憑證的效力。 五、凭证终止:永远停止凭证的效力。

六、憑證凍結:暫時停止憑證的效力。 六、凭证冻结:暂时停止凭证的效力。

    第三條本署得對與本署業務往來之政府機關(構)、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團體,本署得提供下列電子憑證服務項目: 第三条本署得对与本署业务往来之政府机关(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团体,本署得提供下列电子凭证服务项目:

一、關於憑證之使用事宜。 一、关于凭证之使用事宜。

二、關於環保電子認證作業之管理與查詢服務。 二、关于环保电子认证作业之管理与查询服务。

三、關於環保電子認證之資訊技術諮詢。 三、关于环保电子认证之资讯技术咨询。

四、其他環保電子認證相關事項。 四、其他环保电子认证相关事项。

前項之工作由本署環境監測及資訊處辦理。 前项之工作由本署环境监测及资讯处办理。

第四條憑證之申請及核發依下列程序辦理: 第四条凭证之申请及核发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請人須使用指定瀏覽器種類及版本,經由網際網路連線至本署網路憑證申請網頁( //simba.epa.gov.tw/ca/request.htm ),輸入註冊資料,並自行設定憑證密碼。 一、申请人须使用指定浏览器种类及版本,经由网际网路连线至本署网路凭证申请网页( //simba.epa.gov.tw/ca/request.htm ),输入注册资料,并自行设定凭证密码。

     二、申請人須檢附足以識別申請人身分之資料,政府機關(構)須於用戶合約書(附件)加蓋機關(構)關防或印信及首長印信;自然人於用戶合約書簽署並檢附身分證或其他附有相片之證件影本;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於用戶合約書加蓋設立章及負責人印信。 二、申请人须检附足以识别申请人身分之资料,政府机关(构)须于用户合约书(附件)加盖机关(构)关防或印信及首长印信;自然人于用户合约书签署并检附身分证或其他附有相片之证件影本;法人或非法人团体于用户合约书加盖设立章及负责人印信。 前述用戶合約書及相關證明文件須以郵寄方式辦理。 前述用户合约书及相关证明文件须以邮寄方式办理。

    三、本署於審核通過後,以電子郵件將辨識碼傳送給申請者。 三、本署于审核通过后,以电子邮件将辨识码传送给申请者。

    四、申請人須至本署網路憑證下載網頁( //simba.epa.gov.tw/ca/retrive.htm ),輸入本項第一款中申請人自行設定之憑證密碼、本項第二款之辨識碼及正確之電子郵件位址,以便取回憑證並依指示完成安裝,供後續環保業務申辦之用。 四、申请人须至本署网路凭证下载网页( //simba.epa.gov.tw/ca/retrive.htm ),输入本项第一款中申请人自行设定之凭证密码、本项第二款之辨识码及正确之电子邮件位址,以便取回凭证并依指示完成安装,供后续环保业务申办之用。 如因上述任何資料錯誤無法取回憑證,須重新向本署申請,惟可免附用戶合約書及書面證明文件。 如因上述任何资料错误无法取回凭证,须重新向本署申请,惟可免附用户合约书及书面证明文件。

    申請人向本署申請憑證時,不得提供不實資料。 申请人向本署申请凭证时,不得提供不实资料。 如提供不實資料致使他人受損害時,應由該用戶負損害賠償責任。 如提供不实资料致使他人受损害时,应由该用户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條註冊資料變更之處理方式如下: 第五条注册资料变更之处理方式如下:

    一、用戶之電子郵件位址變更時,須依第四條之規定重新註冊,惟可免附用戶合約書及書面證明文件。 一、用户之电子邮件位址变更时,须依第四条之规定重新注册,惟可免附用户合约书及书面证明文件。 如其繼續使用該憑證,致衍生之錯誤認證或造成損害,由相關當事人自行負擔一切法律責任。 如其继续使用该凭证,致衍生之错误认证或造成损害,由相关当事人自行负担一切法律责任。

    二、用戶電子郵件位址以外之資料變更時,須向本署申請變更,不影響憑證之使用。 二、用户电子邮件位址以外之资料变更时,须向本署申请变更,不影响凭证之使用。

第六條憑證之保管及有效使用期限依下列規定: 第六条凭证之保管及有效使用期限依下列规定:

     一、用戶應妥善保管其憑證密碼、辨識碼及憑證,以防止遭危害、洩漏、竄改、遺失或冒用。 一、用户应妥善保管其凭证密码、辨识码及凭证,以防止遭危害、泄漏、窜改、遗失或冒用。 用戶有前述疑慮時,須主動向本署以電話、電子郵件、傳真、信函或本人攜帶書面證明資料親洽本署辦理憑證凍結,經本署確認屬實得停止核發或終止該憑證。 用户有前述疑虑时,须主动向本署以电话、电子邮件、传真、信函或本人携带书面证明资料亲洽本署办理凭证冻结,经本署确认属实得停止核发或终止该凭证。 於終止憑證前,如有相關當事人權益受損時,本署不負賠償責任。 于终止凭证前,如有相关当事人权益受损时,本署不负赔偿责任。

    二、本署電子認證作業係依據用戶之憑證密碼、辨識碼及憑證辨識用戶身分,至於其實際使用者是否確為用戶本人,本署不負辨認之責。 二、本署电子认证作业系依据用户之凭证密码、辨识码及凭证辨识用户身分,至于其实际使用者是否确为用户本人,本署不负辨认之责。 用戶對本署所發給之辨識碼及憑證,不得洩漏或交付予他人,如因故意、過失致他人知悉或遭冒用、盜用時,用戶應自行負擔一切法律責任。 用户对本署所发给之辨识码及凭证,不得泄漏或交付予他人,如因故意、过失致他人知悉或遭冒用、盗用时,用户应自行负担一切法律责任。

    三、用戶之憑證密碼、辨識碼或憑證遺失、遭竊、被其他人非法知悉或用戶不欲繼續使用其憑證時,應立即通知本署終止其憑證。 三、用户之凭证密码、辨识码或凭证遗失、遭窃、被其他人非法知悉或用户不欲继续使用其凭证时,应立即通知本署终止其凭证。 於終止憑證前,如有相關當事人權益受損時,本署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于终止凭证前,如有相关当事人权益受损时,本署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四、本署得視需要保存用戶憑證及電子認證資料,供電子文件爭議糾紛處理之用,並得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規定保護申請人個人資料安全。 四、本署得视需要保存用户凭证及电子认证资料,供电子文件争议纠纷处理之用,并得依「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及其他相关规定保护申请人个人资料安全。

    五、憑證有效期間為二年,期滿後用戶欲繼續使用者,以經本署憑證簽章加密之電子郵件向本署申請憑證重發。 五、凭证有效期间为二年,期满后用户欲继续使用者,以经本署凭证签章加密之电子邮件向本署申请凭证重发。 重發有效期間為二年。 重发有效期间为二年。

第七條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署得不經用戶同意,逕行終止憑證: 第七条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署得不经用户同意,径行终止凭证:

一、申請憑證提供不實資料者。 一、申请凭证提供不实资料者。

二、確知用戶之憑證已遭未經授權之使用、偽造或竄改。 二、确知用户之凭证已遭未经授权之使用、伪造或窜改。

三、憑證有效期滿者。 三、凭证有效期满者。

四、確知用戶死亡、裁撤或解散者。 四、确知用户死亡、裁撤或解散者。

五、違反法令規定者。 五、违反法令规定者。

    如用戶死亡、裁撤或解散時,其親屬或清算人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原領憑證資料,向本署請求終止該用戶之憑證。 如用户死亡、裁撤或解散时,其亲属或清算人得检附相关证明文件及原领凭证资料,向本署请求终止该用户之凭证。

    本署如因政策變更或資訊作業調整,得於一個月公告後暫停或終止全部或部分憑證核發作業,用戶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補償。 本署如因政策变更或资讯作业调整,得于一个月公告后暂停或终止全部或部分凭证核发作业,用户不得异议或要求任何补偿。

    依本辦法之程序所建置之憑證終止資訊,本署得於網頁為必要之公告。 依本办法之程序所建置之凭证终止资讯,本署得于网页为必要之公告。

    第八條用戶使用本署所核發之憑證,須依照本署網頁之指示步驟操作,如因運用、操作不當﹐致其受有損害時,用戶應自行承擔。 第八条用户使用本署所核发之凭证,须依照本署网页之指示步骤操作,如因运用、操作不当﹐致其受有损害时,用户应自行承担。

    本署核發之憑證,在有效期間內若因用戶電子郵件位址以外之資料(如:地址、電話、負責人、機關首長等)變動,該憑證仍具效力,用戶不得以資料不符為由,否認該電子文件之發送行為。 本署核发之凭证,在有效期间内若因用户电子邮件位址以外之资料(如:地址、电话、负责人、机关首长等)变动,该凭证仍具效力,用户不得以资料不符为由,否认该电子文件之发送行为。

    使用憑證時,相關當事人均應事先查驗憑證之正確性及有效性。 使用凭证时,相关当事人均应事先查验凭证之正确性及有效性。

    本署之憑證服務如因機線設備障礙、阻斷等理由致無法正常運作時,用戶應儘速循其他途徑依相關法令規定完成資料傳送,不得以前開理由,作為延遲或未辦理申報之事由。 本署之凭证服务如因机线设备障碍、阻断等理由致无法正常运作时,用户应尽速循其他途径依相关法令规定完成资料传送,不得以前开理由,作为延迟或未办理申报之事由。

第九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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