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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www.110.com 2010-07-19 16:39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今天就审理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回答了新华社记者的提问。

  问:最高人民法院对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作出司法解释的目的是什么?

  答: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网络信息业的快速发展,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计算机网络的著作权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审判过程中需要解决的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比较突出。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网络环境下对作品使用的正常秩序,以及促进网络信息业的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经过调查研究,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参考借鉴国外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实际作法,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的发布,将对人民法院在审判网络著作权纠纷中如何更准确地适用民法通则、著作权法以及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提供依据。这无疑对保障各级人民法院的执法统一,为著作权人提供更全面充分的司法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问:未经许可任意上载他人作品传播是否构成侵权?

  答:在网络环境下,作品被使用的方式主要体现为网络传播方式。司法解释根据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肯定了网络传播属于一种作品的使用方式,著作权人应当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许可他人使用,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因而未经许可上载他人作品传播、不付报酬的行为,就构成了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

  问:对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答:民法通则、著作权法等法律关于民事责任的有关规定,均适用于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网络上可能发生的侵权形态,司法解释第九条明确规定侵犯网络传播权、网络著作邻接权以及对明知会导致侵权后果而故意去除或改变著作权管理信息等行为,都应依法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民事责任的形式,包括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停止侵权以及损害赔偿等。

  问:对网络环境下侵权著作权行为的赔偿责任应当如何承担?

  答:司法解释第十条专门对网络著作权侵权民事赔偿责任的适用作了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可以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按照其因侵权行为所受直接经济损失和所失逾期应得利益计算;也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侵权人不能证明其成本或者必要费用的,其因侵权行为所得收入,即为所得利益。对于被侵权人损失额不能确定的,该司法解释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定额赔偿方法。定额赔偿的幅度可以根据侵害情节在人民币5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对故意侵权且情节特别严重的,考虑网络的传播速度快、范围广等特点,会对权利人造成严重的侵权后果,故上限可达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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