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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市振华少林武术研究所与陕西省潼关县(4)
www.110.com 2010-07-23 17:19



  1998年2月20日,潼关县工商业联合会潼工商联发(1998)06号《关于我会互助基金会更名为资金互助会的情况报告》称:我会依据省联渭南办事处〔1997〕03号通知的精神,即于1997年8月25日对互助基金会章程进行了修改,并于98年元月5日在基础会员大会上通过,“潼关县工商联会员资金互助会”印章从1998 年元月12日起开始启用,潼关县工商联会员互助基金会印章同时作废。

  1998年3月11日,潼关县工商联会员资金互助会工商资发(1998)第07号《关于朱双虎同志使用城市信用社印章办理业务的决定》称,理、监事会于1998年2月26日,经研究决定:凡经朱双虎在1997年内,从西安引进的1090万元,同一时期调出的872万元,应从97年调入帐面全部调出,对其此间,调出的款数已收回的利润,归朱双虎所得,对其调入款数已付出万分之二十的引进手续费以及调入款总数的利差款,由朱双虎照数返回,对其调入调出款相抵后的余额,待后处理。会议明确指出,这笔帐款经办人原用1996年2月21日查封过“潼关县工商联城市信用社”印章办理的业务,其经济责任由朱双虎承诺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1994年6月2日潼关县计划委员会《关于申请筹办“潼关县工商城市合作信用社”立项报告的报复》已经明确指出,潼关县工商城市合作信用社属集体性质的金融机构,应抓紧到金融系统办理有关手续。而1995年9月8日陕西省工商联渭南办事处《关于同意“潼关县工商联会员互助基金会”恢复的批复》则明确指出,互助基金会系工商联会员内部资金互助服务组织,具有社区性、互助性、服务性、不盈利性。从批复的先后变化情况看,互助会的前身潼关县工商城市合作信用社不是金融机构,仅是会员互助性组织,不是盈利机构。按照惯例,互助会的资金来源于会员,服务于会员,不参与社会上的经营活动,其只是工商联的内部组织,并无工商、金融经营执照与许可证,故原审法院将其认定为一般民事主体不当,应予以纠正。鉴于潼关县工商城市合作信用社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也未进行登记,其即以信用社名义揽存款、放贷款,从事金融业务,应认定为非法从事金融业务,其与振华武术研究所、鱼化养殖场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应认定为无效。振华武术研究所应当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鱼化养殖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潼关互助会发放872万元贷款过程中,朱双虎从振华武术研究

  所帐户先后6次提取2001775元,该行为并无振华武术研究所的授权,应当将此款从872万元中予以扣除;1998年6月16日,朱双虎以潼关互助会的名义从振华武术研究所收取100万元,归还了曾向潼关互助会存款的案外人雁塔区民政局,该款亦应从872万元中予以扣除;至于朱双虎于1997年4月10日以个人名义从振华武术研究所借款50万元,不应认定为归还漳关互助会的借款,应由振华武术研究所向朱双虎个人清收,不应从872万元中扣除。综上,振华武术研究所关于引存息差应予扣除等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和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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