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行税收优惠政策。①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②对在西部地区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其中:内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国家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免二减三”优惠政策。③对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林(生态林应80%以上)草产出的农业特产收入,自取得收入年份起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④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2.实行土地优惠政策。鼓励利用宜林宜草荒山、荒地造林种草,实行谁退耕、谁造林、谁种草、谁经营、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让给单位和个人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减免土地出让金,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达到出让合同规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可以申请续期。
3.进一步扩大外商投资领域。①外商投资于西部地区的农业、林业、水利、交通、能源、市政公用、环保等基础产业或基础设施建设,矿产和旅游等资源开发,建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享受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②扩大西部地区服务贸易领域对外开放,将外商对银行、商业零售企业投资的试点扩大到西部地区的直辖市、省会和自治区首府城市。将中外合资外贸公司的试点扩大到西部地区中心城市,并在中外双方的资格条件上比东部地区适当放宽。优先考虑西部地区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要求。对外资保险公司申请到西部地区设立经营机构的给予优先许可,对外商在西部地区设立保险代理公司和合资保险经纪公司予以有限考虑。(第1~3条依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及其实施细则)
第二部分 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率为30%,对在西安市区兴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进入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和进入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5.对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从第三年起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被确认为先进技术型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型企业的,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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