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他人所有的宅基地上建房是否可以取得房屋所(2)
www.110.com 2010-07-24 10:06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依法判决双方争议的房屋归刘某所有,同时判令刘某补偿张某建房所付出的全部费用11560元,即包括建房用的材料费、付出的劳务费及相应的报酬。
法官提示
根据民法添附理论,两个以上的物因混合而使原物产生了新的价值,使得原物的价值因添附而增加,但原物所有人并不因此而当然取得新增部分价值,他必须以适当形式返还相应的不当得利,以保持一种利益平衡。因此,本案中刘某在取得张某在其宅基地上建设之房屋的所有权同时,必须给付张某相应的对价。但是,在他人宅基地上建房毕竟有其特殊性,其特殊之处在于我国法律规定,房屋与宅基地的使用权是不可分离的,只能归宅基地的使用权人所有,因此,该案中张某所建的房屋当然地归属于刘某。
但若双方争议的物属于其他种类,则法院可以依据具体情况做具体处理,判决争议标的物归属能够充分使物发生最大效益的一方。虽然对待添附物的处理有三种不同情况,但若恢复原状不仅在很多情况下不能或难于适用,而且一定要将合成、混合为一的物分开,恢复其原状会毁损物,也不利于发挥物的效用;若要求双方因此形成共有关系会使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不仅给所有人行使权利带来不便,而且易于产生纠纷,故只在不得已时才采用;只有第三种方法才是实践中最多采取的方式,即判归一方所有,由另一方做适当补偿,而且在实践中,多判归原物所有人所有。这就告诉我们,非经合议或能够事后征得原物所有人同意,不要轻易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进行添附、加工,因为这样不仅不能使自己取得添附之物的所有权,实际中也很难以共有关系共同拥有该物,只能依法取得适当补偿,甚至当原物所有人要求时还需拆除附加部分,使自己添附部分完全丧失应有价值,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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