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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应受理单位内部分房纠纷(3)
www.110.com 2010-07-24 10:06



    本案原审法院的受理依据为中煤公司与赵A就分房签订了协议,但这仍是中煤公司行使其行政管理权的一种方式,双方之间仍是一种不平等主体间的行政管理关系,属第一类所述的单位内部房地产纠纷,应适用最高院法发[1992]38号通知第2条规定,法院不应主管和受理。因此,将双方有协议作为法院受理单位内部分房纠纷的根据,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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