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0月09日讯 离大学毕业还有半年时间,小杨受聘到一家公司上班,在计算报酬上与公司发生分歧。用人单位结算的为453元,小杨则认为应该是3966.7元。小杨为此上法庭打官司。鹿城区法院日前一审判定小杨胜诉,用人单位得支付他工资、等共计4694元。
小杨是湖北某高校法学专业的应届毕业生,今年3月3日,他到温州市一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上班。双方约定:合同期为3年,一个月,期满后工资每月850元。
受聘当月,小杨包租进A、B两套房屋。A房屋租金为每月1800元,B房屋租金为每月2000元,包租期限均为3年,其中每年第一个月为不支付租金的免租期。随后,小杨顺利地将这两套房子出租,租期为一年。其中A房屋空置一个月后,与同事合作以2000元的价格出租,获中介费450元;B房屋在空置半月后,以每月2300元的价格出租,获中介费1150元。
在计算当月工资时,双方对业绩提成如何计算发生分歧。4月18日,公司单方解聘了小杨,并结算当月工资为453元。而小杨认为,他在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应由底薪850元、交通补贴150元,以及业绩提成与每包租一套房屋的奖金100元构成。其中业绩范围包括中介费、租金差价收益与免租期租金收益等3项利润,提成标准为3000元以内部分按利润的30%提成,4000~10000元的按利润40%提成,因此其工资应为3966.7元。公司则认为业绩范围仅限于中介费。
法院认为,小杨主张的业绩提成方案更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积极性,更符合激发企业活力的管理要求,可信度更高,予以确认。小杨是在校生,不具有签订的资格,但他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用工合同,且形成劳务关系。因此,他在毕业之前同样有权依据合同的约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
根据该公司薪资制度,法院认为小杨4月份的业绩为8750元(包括3项利润)。据此计算,其工资应为3844元。另外,还要加上公司单方终止合同的违约金8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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