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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涉及民间传统生活观念与法律观念的冲突问
www.110.com 2010-07-24 10:06

    姚继坤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2000)秭民初字第1645号。

    二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宜中民终字第539号。

    2.案由:排除妨碍、停止侵害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赵成森:男,192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茅坪镇金桔路2—213号。

    诉讼代理人(一审):李国保,男,秭归县三峡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住秭归县

    被告(上诉人):何先传,男,193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秭归县茅坪镇金桔路2—213号。

    诉讼代理人(一审):梅心安,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一审法院: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独任审判:审判员:乔士钧。二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怀友;代理审判员:闵珍斌 高见成6.审结时间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9月26日。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11月10日。

    (二)一审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系继父子关系。1994年房改和1997年县城搬迁购房时,被告找原告协商,由被告出资,原告在本单位以优惠价购买公房;原告在世时,房屋由原告居住、管理和使用,其死亡后房屋由被告继承。双方达成了协议,被告共出资38088元购买了现位于茅坪镇金桔路2——213号原告单位的住房。1998年8月,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搬至该房居住。同年9月28日,原告亦搬进此房居住。嗣后,被告刁难原告,并强迫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原告不愿,双方发生矛盾,被告的家人还动手打原告,致使原告无法在家居住。为此,原告于2000年7月诉至秭归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排除妨碍、停止侵害……

    2.被告辩称:在房改购房时,是原告主动找被告协商由被告出资,以原告的名义购买其单位住房,产权归被告所有。而原告在取得房产证后,不将房产证交给被告,反而还想将此房交给原告亲子抵账。原、被告共居一室时,被告并没有刁难原告,而是原告一再撵被告出门而发生矛盾。若原告不让被告居住房屋,就将被告给付的房款39000余元及利息还给被告,否则被告不可能搬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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