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原告:唐世辛。
被告:乔秀云。
乔秀云与唐世辛经人介绍于1996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02年5月21日,双方经济南市历下区法院调解离婚。后唐世辛以乔秀云在调解离婚时隐瞒本市王官庄小区3区1号楼5单元301室为由诉至市中区法院,要求分割该房。
[审判]
市中区法院认为,乔秀云曾于t999年11月15日在第二期房改时交纳该房定金10200元,后因未能参加该期房改而转为第四期房改定金。因乔秀云的购买现有住房申请表上未注明填写日期,故应认定其自第四期房改开始之日(2001年7月1日)已参加房改,即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当时的房改政策,乔秀云在交纳购房定金后,即视为进入购房程序,参加房改的房屋即由房改人所拥有。故诉争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购房定金10200元是在乔秀云、唐世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交纳,且乔秀云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该款系从个人财产中支付,故该部分购房定金应认定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而补交的购房款40384.93元系乔秀云于离婚后交纳,应认定从其个人财产中支付。乔秀云虽主张曾将双方诉争房屋的有关情况告知唐世辛,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且唐世辛对此也不予认可,故唐世辛离婚后又以乔秀云隐藏财产为由而要求对该房屋进行分割,于法有据。因乔秀云于2002年9月25日交款40384.93元系其个人财产,故该款应从评估的房屋价值中扣除,余款61615.067元是双方的共同财产。因。唐世辛现有住房居住,故该房以分给乔秀云居住,而由其给予唐世辛房屋所有权补偿为宜。因乔秀云有隐藏共同财产的行为,对诉争的房屋应少分。据此判决:
一、位于本市市中区王官庄小区3区1号楼5单元301室房屋归被告乔秀云所有。
二、被告乔秀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唐世辛房屋补偿费34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乔秀云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判加以变更,认为诉争房屋系乔秀云的个人财产,因其曾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交纳该房定金10200元,故乔秀云应给付唐世辛5100元作为房屋补偿款。
[评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如何对双方所诉争的济南市市中区王官庄小区3区1号楼5单元301室加以定性。因一、二审法院对此有不同的认定,最终导致裁判结果大相径庭。正确认定有赖于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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