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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诉讼请求为何只支持了其中一个(2)
www.110.com 2010-07-24 10:57



    第二,原告的第二个确认之诉为何得不到支持。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已得出原告的两个确认之诉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这一结论。由于原告将确认其与被告合伙关系终止这一请求放在了第一位,审理中被告亦认可原告的这一请求,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亦支持了原告的这一诉讼请求,并将合伙关系终止的时间界定在2002年10月。原告的另一个确认之诉,因其与前一确认之诉法律关系的不同,在已确定本案案由为个人合伙的前提下,同一案件中得不到支持便成为必然。

    但是,原告要求确认其对承租房屋享有使用权的诉讼请求,虽然在本案中未得到支持,并不意味着原告的这一请求没有道理。实际上,原被告作为共同承租人,与某市商贸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其形式符合法律规定,且在履行中,合同双方均无任何争议。尽管被告以原告不能完全履行其后二人商定的股份合作协议中的义务为理由,意在剥夺原告对租赁房屋的使用权。但因为原被告均属于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方,二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亦平等。所以,被告以原告不能履行个人合伙协议,来对抗原告同被告一起依据房屋租赁合同取得的使用权,就显得理由不够充分了。在此情况下,为全面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在驳回原告第二个确认之诉的同时,在判决理由中写明,原告的该诉状请求,“与前述请求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可另行起诉以主张权利”,则是较为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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