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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宝集团广州菲达电器厂诉美国总统轮船公司无(6)
www.110.com 2010-07-24 10:29

  对于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承运人须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否则应对提单持有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似乎已是被普遍认可的原则。然而,对于记名提单,承运人是否仍应凭正本提单向记名收货人交付货物,则还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原因在于记名提单已经确定了收货人,而且法律规定记名提单不能转让。在记名提单情况下,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向记名收货人交付货物,在交货对象上是正确的,但在交付方式上是否正确,应从提单的法律属性、提单在贸易上的作用等方面进行考虑。法律之所以要求承运人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一方面是为了保证交货对象正确,另一方面是为了保护提单持有人依据提单对货物享有的权利,保障贸易合同的履行,以及贸易合同因故不能履行时卖方有补救的方式。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交货,尽管交货对象正确,但却使卖方失去了收取货款的保障,同时失去了对货物的控制和处分的权利。一方面为买方逃避付款义务提供了机会,另一方面却侵犯了卖方依据其仍持有的提单对货物享有的物权。可见,即使是记名提单,要求承运人在收回正本提单的条件下交付货物依然是必要的。从提单理论上讲,关于提单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这一论断,是从总体上讲的,不仅仅是针对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而言的。我国海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这里所指的提单当然包括了记名提单。该条接着规定:

  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这一规定应当理解为,承运人必须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是承运人正确交付货物的一个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承运人应当保证向记名收货人交付货物,同时还应当凭正本提单。可见,对于记名提单,交货条件是较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更严格,而不是更宽松。

  关于菲达电器厂的法律地位虽然在案中没有争议,但确是值得研究的问题。本案提单记载的托运人不是菲达电器厂,但是,菲达电器厂是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的人,根据我国海商法,菲达电器厂是运输合同的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菲达电器厂作为托运人,取得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在买方没有付款的情况下,持有提单是合法的。尽管其不是提单记名的收货人,但依据持有的提单对提单项下货物享有物权是毋容置疑的。在买方拒绝付款的情况下,有权依据提单向承运人提取货物。在承运人非法将货物交给非提单持有人的情况下,向承运人提出的索赔是成立的,无论将无正本提单交货定性为侵权还是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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