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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香港光正实业有限公司等与陕西西安交通大
www.110.com 2010-07-24 10:58

法公布(2003)第7号

  中华人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2)民四终字第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光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金马伦道30——32号金马商业大厦12字楼1号室。

  法定代表人:彭秉宏,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日本国中国食品有限会社,住所地:日本国东京杉并区官前二丁目4番15号。

  法定代表人:河田家寿,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东菱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清算小组,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F-2A座。

  法定代表人:彭秉宏,该清算小组组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交通大学,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西安市咸宁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徐通模,该校校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科技工程发展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西安市新城省计委办公楼内。

  法定代表人:王益,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交大科特压缩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西安市咸宁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熊则男,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则男,女,65岁,汉族,西安交通大学教授,住该校3-13-104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乔宗亮,男,67岁,汉族,西安交通大学教授,住该校3-13-104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投资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西安市青年路92号。

  法定代表人:秦建民,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新林,男,65岁,汉族,航天工业总公司第四研究院离休干部,住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田王镇航空四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向阳航天工业总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田王镇。

  法定代表人:叶定友,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光正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正公司)、日本国中国食品有限会社(以下简称中食会社)、西安东菱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清算小组(以下简称东菱清算组)因与被上诉人西安交通大学(以下简称西安交大)、陕西省科技工程发展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西安交大科特压缩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特公司)、熊则男、乔宗高、陕西省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王新林、西安向阳航天工业总公司(以下简称向阳公司)侵权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陕民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王允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任雪峰、陈纪忠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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