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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清县第三粮油贸易公司诉北京铁路分局黄村车
www.110.com 2010-07-24 10:58

  原告:武清县第三粮油贸易公司(以下简称武清粮贸公司)。

  被告:北京铁路分局黄村车务段(以下简称黄村车务段)。

  被告:佳木斯铁路分局佳木斯站(以下简称佳木斯站)。

  1996年4月初,武清粮贸公司向佳木斯市佳富贸易公司购买大豆粕234吨,每吨2510元。同年4月13日至23日间,佳木斯市佳富贸易公司将武清粮贸公司购买的大豆粕在房地产物资供应处租用的专用线上发运到杨村站,共4车12批,每批300件,保价金额总计48万元,承运方式为直达整装零担,装车方式为专用线自装,发站哈尔滨铁路局佳木斯站,到站北京铁路局杨村站,收货人武清粮贸公司。佳木斯站按件收取了运费,但未按货运清单清点货物件数,未检查货物上所栓标签,却在运单上盖了零担核实章。此四车整零货物分别于当年4月17日、23日、24日、29日由佳木斯站发出,并于4月29日、5月1日、5月3日、5月6日到达黄村车务段下属杨村站。该四车货物到达至卸前货检篷布苫盖良好,无异状,封套内货车装载清单记载共12批,每批300件,总计3600件。卸车后,经清点短少1854件,保价金额为247194元,杨村站当即编制了货运记录。同年7月15日,武清粮贸公司向杨村站提出赔偿要求,杨村站及时将此事转告了佳木斯站。佳木斯站答复,四车货物到站时车体良好,件数不足自己无任何责任,表示不予赔偿。武清粮贸公司于1996年8月28日诉至北京铁路运输法院,诉称:本公司与被告黄村车务段(杨村车站的上级单位)之间铁路货物运输关系依法成立。承运人负有保证货物安全到达的义务,而货物在承运中被丢失,责任应由承运人承担。原告虽多次找被告下属的杨村火车站协商解决此事,但杨村火车站推卸责任,迟迟不解决,给原告造成损失。请求法院责令被告赔偿丢失货物的损失30万元整及其它损失。

  黄村车务段答辩称:该车货物是专用线自装整零,到达后货检篷布苫盖良好,无异状,卸时发现缺少1854件,当即按铁路有关规定按批编制了货运记录并及时送发站进行调查,并未推卸责任,而是积极的进行了处理,对货物短少没有责任。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在受理案件后,考虑到责任可能发生在佳木斯站,故追加了佳木斯站为本案共同被告。

  佳木斯站参加本案诉讼后答辩称:该货不是发站承运人的路装,而是托运人在专用线上自装的整零车。按照《铁路货物运输规程》规定:“托运人组织装车或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发站与托运人、到站与收货人办理交接的依据是,敞车、平车、砂石车不苫盖篷布的,凭货物装载状态或规定标记交接,苫盖篷布的,凭篷布现状交接”。而该批货物是由托运人自装自检后交付承运人的,到站后现状无异,卸后无残并已按规定编制了货运记录证明,作为铁路承运方无任何过错,货物短少的责任应由托运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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