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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租赁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银行齐齐哈尔市分(5)
www.110.com 2010-07-24 10:58



  一、维持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黑经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

  二、撤销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黑经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

  三、齐市建行应在500万元人民币范围内对毛皮厂的租赁债务向租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审判决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7510元人民币,由租赁公司和齐市建行各承担38755元人民币。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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