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经济法案例 > 经济合同法案例 >
海南中原物业代理公司诉海南龙港物业发展有限(5)
www.110.com 2010-07-24 10:58



    二、中商公司、龙港公司在各自的转售行为中,在未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之前,就进行再转让,也违背了其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主体应履行的法定义务,故其也有过错。他们各自不能以其上手的过错来否定其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法定义务。但该两公司在商品房转预售活动中,收到购房款不开具作为纳税凭证的发票,未缴纳税费的逃避税收、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虽也是违法的,但不是构成转预售龙园大厦合同无效的原因,这是应当注意区别的。

    三、房建公司虽于1994年12月补交了1987年划拨的1.3亩土地的地价款,国土局并依此批准该地可用于商品房建设,并不因此可追溯房建公司与中商公司的销售龙园大厦合同有效。因为,一方面,房建公司的违法行为已经造成合同无效的后果,中原公司作为原告起诉,表明合同不可能再履行,而且其起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另一方面,龙园大厦占地面积超过了国土局先后批准使用的面积,房建公司对超过部分仍不享有使用权,且至二审审结时,当事人之间仍未补办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故对案涉合同作无效处理,才是正确的。

    四、一审判决由房建公司按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4倍,承担2100万元房款利息损失的赔偿责任,并分别起始时间由中商公司、龙港公司、中原公司受偿,这不尽符合公平原则。虽然对三个合同均无效,房建公司的违法行为是根本原因,但房建公司仅占有了中商公司的2100万元房款,没有占有龙港公司、中原公司的房款;而中商公司对龙港公司,龙港公司对中原公司分别有直接过错,并分别占有后者的房款,让房建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是不公平的。另外,中商公司、龙港公司的转手行为明显具有倒买倒卖的性质,法律上并不支持这种投机行为,因而认定房建公司对炒家负有赔偿责任并判决赔偿损失,并不符合立法旨意。特别是让房建公司按银行利率4倍来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更不相符。故二审判决各自返还购房款及利息,才体现法律的本意。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