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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诉雄丰企业控股有限公
www.110.com 2010-07-24 10:58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 :香港雄丰企业控股有限公司。下称雄丰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下称深圳市农行。

    原审被告:雄丰集团 (深圳) 有限公司。雄丰集团公司。

    1998年10月12日,深圳市农行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1995年10月25日,深圳市农行与雄丰公司签订了《关于银行授信一事的信函》,约定深圳市农行向雄丰公司提供港币700万元的授信额度。同年11月6日,深圳市农行与雄丰集团公司签订《房地产抵押契约》,由雄丰集团公司提供其自有的厂房和综合楼一批作为抵押担保,办理了公证和抵押登记。至1998年9月20日,雄丰公司共欠深圳市农行本金港币700万元及利息和逾期利息。经索偿未果,请求法院判令雄丰公司偿还此等款息和一切费用;雄丰集团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雄丰集团公司答辩称深圳市农行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雄丰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到庭参加一审诉讼。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1995年10月25日,深圳市农行与雄丰公司签订了一份贷款协议。合同约定由深圳市农行向雄丰公司提供港币700万元的授信额度,包括总额港币600万元的信用证开证及进口押汇额度(其中包括总额为港币600万元的120天期的信托提货授信及担保提货授信),以及总额不超过港币100万元的透支额度,贷款有效期至深圳市农行发出终止通知时终止;透支的利率以农行最优惠贷款利率或资金成本(采用两者中较高者) 另加2%年利率计算。目前按此方法计算的利率为年利率 9%,农行有权酌情将上述利率进行参订。1995年11月6日,深圳市农行与雄丰集团公司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契约》,合同约定雄丰集团公司以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新生村仙人岭的厂房5号、7号、11号、13号,宿舍4号、6号、10号、12号及综合楼 1号为上述款项作抵押 (房产证为深房地字第1001317号、第 1001318号、第1001320号)。贷款协议和《房地产抵押契约》于 1995年11月7 日在深圳市公证处办理了公证,该抵押物于1996年11月13日在深圳市规划国土局龙岗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合同签订后,深圳市农行于1995年11月20日透支港币100万元给雄丰公司、到期日为1996年11月20日;1995年12月13日续做信托提货港币600万元给雄丰公司,到期日为1996年4月13日。合同期限届满后,雄丰公司只归还利息港币2,191,470.01元,其中最后一次付息在1998年8月12日,付息金额为港币 550,000.00元,尚欠深圳市农行贷款本金港币700万元及部分利息、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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