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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网络出错客户多取6万6应否返还
www.110.com 2010-07-24 11:07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贵溪支行

  被告 朱某某

  被告 周某某

  一、案情

  2004年1月7日下午4时许,被告朱某某到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贵溪支行金三角储蓄所办理异省现金通存业务,朱某某将6万6千元现金及户名周某某、卡号为4367421540820151582的龙卡(简称卡1)交给原告的工作人员存款,原告工作人员对该卡进行电脑存款操作,在刷卡时,电脑显示交易未成功,随后原告的工作人员又对该卡刷卡,由于网络不支持,电脑显示交易又未成功,当工作人员进行第三次操作时,交换站已经停机,交易仍然未成功。此时被告朱某某拿出户名周某平、卡号为4367421540860108302的龙卡(简称卡2),要求将钱存在此卡,这次操作后电脑终于显示交易成功。

  2004年1月8日建行江西省分行发现龙卡出现错账,经核查原始交易流水记录,发现错账出现在原告1月7日对周某某的卡1的交易上。原来1月7日下午,朱某某将钱存在户名周某某的卡1时,原告的电脑显示三次交易无效,但是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原始交易流水记录中反映,第一笔实际已经交易成功。但由于电脑网络系统出现的差错,原告工作人员误以为对周某某的卡1存款交易未成功,转而对户名为周某平的卡2进行存款操作,结果朱某某只交给了6万6千元现金,原告却在其提供的卡1、卡2上重复存款,多存了6万6千元。2004年1月7日被告周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秋涛支行杭州湾分理处取款6万6千元,2004年1月7日周某平分别在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天水支行、钱江支行取款6万6千元。

  二、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被告周某某所支取的6万6千元存款没有合法依据,属不当得利,应予返还。被告朱某某按正常途径在银行办理存款业务,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周某某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贵溪市支行人民币6万6千元。

  三、评析

  本案在审理中出现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朱某某欲以周某某的名字在原告处存6万6千元,由于电脑网络系统出现差错,本已经存入周某某卡1中的6万6千元,电脑却显示交易失败,致使原、被告确信卡1中的交易无效。后朱某某填写了存入6万6千元在周某平的卡2上的存款凭条,原告的工作人员又将6万6千元重复存入在周某某的卡2上,该存款凭条是原告真实意志的表示,双方由此建立的存款关系真实有效。而存入在周某某卡1中的6万6千元,由于电脑网络系统出现差错造成未入账的假象,以致双方信以为真,重新建立将款存入在卡2的存款关系。对电脑显示交易不成功的卡1中款项,双方不存在真实的存款关系,被告周某某在卡1上支取的6万6千元存款属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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