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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第二煤矿诉中国银行广州市水均岗办事处
www.110.com 2010-07-24 11:08

  原告:广州市第二煤矿。

  被告:中国银行广州市分行。

  被告:中国银行黄埔支行。

  被告:中国银行广州市水均岗办事处(以下简称水均岗办事处)。

  1995年5月10日,原告广州市第二煤矿开出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三元里办事处的转帐支票一张,通过广永经贸公司危可华到水均岗办事处办理定期存款。该转帐支票记载收款人为“广州市第二煤矿”,金额500万元。水均岗办事处职员屈健玲收取该票后,通过票据交换从原告的开户行划帐转让,并在收妥该款后未经第二煤矿同意,擅自将该500万元划入广州成光电视制作有限公司(下称成光公司)在水均岗办事处开设的帐户内。同年5月11日,屈健玲将500万元的定期整存整取储蓄存单通过危可华交予原告。该存单记载存款人户名为广州市第二煤矿、金额为500万元、定期一年、年利率10.98%、存入期为1995年5月11日,存单上盖有“中国银行广州市水均岗办事处”印章及“屈健玲”私章。该存单到期后,原告要求提取存款本息,办事处拒付。

  原告广州市第二煤矿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我矿于1995年5月10日开具转帐支票一张,金额为500万元,派员将该票送往被告水均岗办事处办理整存整取储蓄。水均岗办事处收取支票后,开出编号为0638471的“中国银行定期整存整取储蓄存单”,户名为广州市第二煤矿,定期一年,利息为年利率10.98%,存单上有办事处印章。1996年5月11日存单到期后,被告拒绝兑付本息。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支付存款本金500万元并按年利率10.98%计算利息。

  三被告共同答辩称:没有收到过原告的存款,该存单是伪造的,并非水均岗办事处出具。原告转帐支票的款项实际已划入成光公司在水均岗办事处的帐户内。原告诉请无据,应予驳回。

  「审判」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及广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原告所持的存单为彩色打印形成,存单上“中国银行广州市水均岗办事处”印章与水均岗办事处样本印章不是同一印章盖印而成,存单字迹为屈健玲所写。

  另外,中国银行黄埔支行领有营业执照,属中国银行广州市分行下属机构。水均岗办事处由黄埔支行开设,有营业执照。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储蓄合同属实践合同,成立于储蓄机构将存单或其他存款凭证交予储蓄人之时,存单或其他存款凭证即为合同。由于原告所持存单并非原告直接从办事处取得,该存单经鉴定实际是伪造形成,非办事处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原告与办事处不存在储蓄法律关系,该存单对原告及办事处均不具约束力。但办事处收取记载收款人为原告的转帐支票,经票据交换收妥500万元后,无正当理由将该款划入他人帐户内,违反了银行结算原则,导致原告款项流失,构成对原告的侵权,故应负赔偿之责。水均岗办事处为中国银行黄埔支行所设立,中国银行黄埔支行为中国银行广州市分行之下属机构,故水均岗办事处无力偿付之债务应由该支行承担,该支行无力偿付时,该债务应由分行承担。原告对上述三被告之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该院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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