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原告(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三峡分行猇亭支行(以下简称猇亭支行)。
被告(原审被告)宜昌市猇亭区规划建设与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猇亭环保局)。
被告(上诉人)宜昌市猇亭区财政局(以下简称猇亭财政局)。
(一)1992年6月19日,猇亭环保局(原为宜昌市猇亭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办公室)与猇亭支行(原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宜昌市猇亭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签订了一份《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借款合同》,约定向猇亭环保局贷款人民币50万元,用于宜昌市猇亭区猇亭大道建设。借款期限从1992 年6月19日起至1993年12月20日止,月利率7.5‰。合同签订后,猇亭支行履行了放贷义务,但猇亭环保局除1993年6月23日偿还本金10万元,其余本金未偿还。至1996年9月21日,猇亭环保局已支付利息为215423.25元。1993年3月29日,猇亭财政局向猇亭支行出具了《借款担保书》,对50万元借款本息提供了担保,但对保证期限约定不明。
(二)1993年7月7日,猇亭环保局与猇亭支行又签订了一份《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借款合同》,约定向猇亭环保局贷款人民币100万元,用于宜昌市猇亭区猇亭建宜路建设。借款期限为1993年7月7日至1996年7月6日,月利率10.2‰。合同签订后,猇亭支行履行了放贷义务,但猇亭环保局未履行偿还本金义务,至1996年9月21日,猇亭环保局已支付利息为340352元。 1993年7月6日,猇亭财政局向猇亭支行出具了《借款担保书》,对100万元借款本息提供了担保,但对保证期限约定不明。
(三) 1998年6月21日猇亭支行向猇亭环保局发出了(1998)函字第28号《到期贷款催收通知书》,要求其偿还本金140万元及相关利息,猇亭环保局进行了签收。1999年6月21日猇亭支行向猇亭环保局发出了猇建银贷函字(1999)第18号《到期贷款催收通知书》,要求其偿还本金140万元及相关利息,猇亭环保局签收了该通知。2001年7月13日,猇亭支行与猇亭环保局办理了《中国建设银行债权数额核对单》,猇亭环保局对本金140万元进行了确认,但对利息认为应当核对才能确定。2002年12月25日,猇亭支行向猇亭环保局发出了《中国建设银行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要求其偿还本金140万元,利息1587686.85元。2002年12月31日猇亭环保局进行了签收。
猇亭支行在庭审中认可一直未向猇亭财政局主张权利,直至2002年12月5日,猇亭支行才向猇亭财政局发出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要求其履行担保义务,宜昌市公证处对此次送达进行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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