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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户渔民诉9家企业达标排污致害案
www.110.com 2010-07-23 15:07

  [案情介绍]

  地处渤海之滨滦河三角洲的河北省乐亭县,海岸线长98公里,滩涂面积65万亩,是全国滩涂贝类精养区之一。2000年10月上旬,来自,河北迁安第一造纸厂、迁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9家企业的工业污水,沿滦河河道滦乐灌渠大量排放到乐亭县王滩镇大清河、新潮河、小河子、长河入海口海域,涌入孙某等18户渔民经营的6家海水养殖场,致使即将成熟上市的文蛤、青蛤、毛奸、蛏子以及梭鱼、鲈鱼等滩涂贝类、鱼类等成批死亡,大部分绝收,经济损失2 000余万元。2001年5月,孙某等18户渔?民将迁安第一造纸厂等9家排污企业一起诉至天津海事法院,要求9名被告共同赔偿损失2 000余万元,并停止污染侵害。天津海事法院委托农业部渔业环境监测中心黄渤海区检测站对本次污染事故的原因进行鉴定,该站认定原告养殖物的死亡是各被告排放污水所致,并派出鉴定人到庭接受质证。

  [案件结果]

  天津海事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孙某等原告持有国有海域使用许可证及滩涂承包合同,具有合法的养殖资格。本案被告排放含有毒物质COD、悬浮物的污水;是造成原告养殖生物死亡的实质原因,9名被告的排污行为与原告的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已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于是于2002年4月12日作出判决:(1)9名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136 597;5‘’元; (2)责令9名被告立即停止侵害,不得再排放污水入海,消除继续污染养殖区域的危险。

  此案经上诉审理,2003年3月24日,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第2项判决,对第1项中的赔偿数额作了改判。法院认为原告等的水产品应以批发价而非零售价计算,另外原告等在签订承包合同时应考虑到上述企业多年排污的历史原因,在靠近排污河道和入海口从事养殖业有一定的风险,应自行承担由于对养殖环境风险评估不足的相应损失,最后判决迁安第一造纸厂等8家超标排污企业连带赔偿原告损失655 325;~元,迁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被当地环保部门确定为达标排污企业,在承担民事责任上应与超标排放企业有所区别,单独承担赔偿责任14万元,不承担连带责任。

  [基础知识]

  本案是一起因海洋环境污染引发的纠纷,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达标排污致害的情况下,加害人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如何理解《民法通则》第124条和《环境保护法》第4l条规定上的矛盾问题,以及有关共同侵权和混合责任等问题。

  [争点与评析]

  本案首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达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是否构成免除其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也即行为的违法性是否作为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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