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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水库排放污水应否承担责任
www.110.com 2010-07-23 15:07

  [案情]

  原告徐立江,住河南省渑池县城关镇东关村徐家寨组。

  被告河南省渑池县教培中心

  1997年4月15日,徐立江承包了河南省渑池县城关镇东关村徐家寨水库进行鱼业养殖,承包期限20年。1998年渑池县教培中心搬迁至渑池县城北新校址,经渑池县城建部门规划施工,将生活污水排入原告徐立江承包的水库中,给水质造成了一定的污染。

  经原告徐立江反映,渑池县水利局渔政站出面调解,徐立江与渑池县教培中心于1998年11月9日达成协议:渑池县教培中心排放生活污水造成徐立江承包鱼溏水质稍有污染,渑池县教培中心一次性补偿徐立江养鱼损失20000元,徐立江充许渑池县教培中心在其承包水库其间(至2016年)向水库中排放生活污水,并保证无纠纷发生。1999年2月8日,渑池县教培中心将20000元补偿款交于原告徐立江。

  随着时间的推移,渑池县教培中心师生及家属的数量不断增加,生活污水的排放量也较以前增加了许多。由于水质污染加重,导致原告徐立江1999年至2000年投放的50000尾鱼苗全部死亡。徐立江多次找有关部门及渑池县教培中心要求赔偿并解决问题,但一直没有结果。2002年3月,原告徐立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渑池县教培中心改变污水水路,消除污染源,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渑池县人民法院技术鉴定科对原告徐立江承包的水库的收益情况进行鉴定,认定其每年收入为36781元。

  被告渑池县教培中心认为,学校的排污管道是由政府城建部门规划设后计铺设的,向水库中排放生活污水不是被告的行为,自身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对原告的损失渑池县教培中心已经进行了补偿,在污水排放上也与原告签订了污水排放协议,原告同意被告向其承包的水库中排放生活污水。现原告要求学校改变水路,赔偿损失,消除污染源,无法认可。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渑池县教培中心向原告承包的水库中排放生活污水,给原告造成了损失,但原、被告已于1998年11月达成补偿协议,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认可。原告将20000元补偿款领取,同意被告在其承包期限内向水库中排放生活污水,是其真实意思的体现。

  现原告违反协议,以造成污染严重为由,要求增加赔偿、改变水路、消除污染,不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诉求不予支持。经调解无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生效后,原告不服,提出申诉。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以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实体判决不公为由,提请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予以抗诉。 2003年5月23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庭审中,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为:1、原、被告1998年签订的补偿协议未经水库所有权人东关村委的同意,且协议侵害了国家、集体及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属无效协议;2、原告要求赔偿的损失,是由于被告排放生活污水增加,造成污染 加重而引起,被告没有证据证明污染后果与其排放污水无关。原审忽略污染加重造成损失的后果,单以协议 约定判决驳回原告请求显属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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