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福建省融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刘万能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共计人民币83339.7元;同时还应赔偿原告刘万能精神抚慰金2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刘万能受被告福建省融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东建工公司)雇请,于2005年8月在被告承包的吉安县油盘铁矿八场从事爆破工作,月工资1300元。2006年3月9日,原告刘万能在洗炮眼工作中,被炸伤双眼及颜面,致右眼丧失,被送往北京同仁江西眼科医院住院治疗179天。9月25日,经被告融东建工公司申请,吉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原告刘万能在此事故中所受的伤害认定为工伤。同年12月23日,经吉安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刘万能的伤情为五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用为20000元,鉴定费为950元。被告融东建工公司仅支付了原告刘万能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未赔偿其他损失,并且因被告融东建工公司一直未按《工伤保险条例》为原告刘万能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和给付工伤待遇,故原告刘万能诉至法院,选择要求被告融东建工公司按《民法通则》的规定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刘万能系被告融东建工公司雇佣的民工,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原告刘万能因工受伤,依法享有要求被告按《工伤保险条例》给付工伤保险待遇和按《民法通则》进行赔偿的请求权。被告融东建工公司为原告刘万能申请了工伤认定,并不表明原告刘万能同意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
现原告刘万能选择要求被告融东建工公司按《民法通则》的规定进行赔偿,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刘万能受伤后,被告融东建工公司已支付了全部治疗费用,但原告刘万能损失还包括,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等费用共计83339.7元,也应由被告融东建工公司赔偿。原告刘万能右眼丧失,不仅给其生活、工作造成不便,而且影响观感,确实给其造成精神上的伤害,对原告刘万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应酌情支持。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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