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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配偶权之精神损害赔偿案(2)
www.110.com 2010-07-23 14:13



  3.尹被告王XX辩称:1997年12月22日下班后,我们单位聚餐。大约晚上9点多 钟,王X叫我与他一起走。在滁河边,他把我强奸了。之后,王X又多次威逼我与他发生 性关系,最终生了周X.由于当时我与原告没有离婚,原告要求赔偿的费用我已承担了一 半,我不应再赔偿。至于原告提出精神伤害赔偿,本人的精神也受到很大的伤害,此费用 应由王X给付。

  (三)事实和证据

  南京市六合县人民法院经不公开审理查明:原告周XX与被告王XX原系夫妻。1997 年年底至1998年年初,王XX与同单位职工王X发生婚外性关系。此后,两被告又多次 发生性关系。1998年7月,王X X怀孕,其将怀孕一事告知王X,怀疑孩子是王X的。 1999年4月15日,王XX生下一子,取名周X.周X X对两被告的所作所为一无所知。 2000年3月,王XX与邻居沈X X发生争吵,在争吵中沈X X说出周X不是周X X的亲 生子,而是王X所生。周XX知悉此事后,与王X X、王X一道带着周X,于2000年4 月18日去上海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对王X与周X以及周X X与周X之间有 无亲生血缘关系作技术咨询。咨询意见认为王X与周X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周XX与 周X之间不存在亲生血缘关系。但被告王X拿到咨询意见书得知上述结论后,私刻研究所 印章,重新打印尾页,更改咨询意见。周XX对更改后的咨询意见书表示怀疑,再次去上 海核实,才使事实真相大白。2000年8月4日,周X X与王X X协议离婚,周X由 王XX抚育,周X今后的一切费用与周X.X无关。夫妻共同财产各半分割。庭审中,双方 当事人一致认定周X出生前费用(检查费、保胎费、健卡费)2 500元、出生费2 500元、 医疗费2 000元及用于鉴定的交通费679元。周X X、王X X认为周X生活费、营养费、 护理费合计7 000元,王X认为此费用为4 500元。周X X提出误工损失3 200元及精神 损害赔偿费3万元,王XX接受,但王X认为周XX的误工损失与本案无关,精神损害赔 偿费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咨询意见书。咨询意见为:(1)按照国际通用标准,可以认为王X与周X之间存在着亲生血缘关系。(2)可以认为周XX与周X之间不存 在亲生血缘关系。

  2.周X部分医疗费用及医疗病历。六合县六城镇卫生所的门诊医药费收据2张,价款为140元。南京市儿童医院门诊收费收据1张,价款为85.5元。六合县人民医院的门诊医药费收据2张,合计价款为95.3元。南京市儿童医院周X的门诊病历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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