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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诉朱××离婚及双方书面同意的人工授精所生(2)
www.110.com 2010-07-23 14:13



  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7月8日《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在本案中,原告施行人工授精术,是被告签字认可的。在有被告签字认可的人工授精申请书上明确载明:“我们承认人工授精后出生的子女就是我们的亲生子女。”此种意思表示是具有行为能力的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应是合法有效的,自始即具有约束力。原、被告共同申请人工授精的民事行为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系婚生子女当属无疑。在传统的婚姻法理论中,婚生的子女与其父母的关系,是归入自然血亲范围的,这对经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在视为婚生子女情况下,显然是说不通的。因此,相应地应在“自然血亲”的概念基础上推衍设定“准自然血亲”的概念,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致同意人工授精所生(也还有其他技术手段所生)与父方、母方或父母双方无血缘关系的子女与其父母的关系均归入其中,并且将其与拟制血亲关系区别开来,这种父母子女关系具有与生俱来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可解除。

  责任编辑按:我们先后选择了两例(另一例请见《人民法院案例选》1997年第2辑〈总第20辑〉第23例)有关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抚养的案例,本例有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书面申请书,彼例则有夫妻双方共同到医院要求进行人工授精的行为,目的都在说明“双方一致同意”这个条件及其表现形式;同时,也为了说明经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应当认识到,承认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致同意经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具有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父一方虽然与该子女无血缘关系,仍然应对该子女尽抚养义务,此点在法律上是不难确立的。但对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所引起的法律问题,我国目前遇到的基本上还仅涉及其在父母离婚后的抚养问题,将来还会遇到什么实际问题,这些实际问题应从理论上如何解释,从立法上如何规定,则是难以预料和在现阶段难以解决的。因此,我们需要注意随时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并随时予以研究解决,为立法提供丰富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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