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民法案例 > 教育法案例 >
齐玉苓诉陈晓琪等侵犯受教育权案(3)
www.110.com 2010-07-23 15:02



    案件受理费按本院核定的实际争议数额19.5万元计收5410元,由原告齐玉苓负担4400元,被告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各负担300元,被告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各负担55元。

    宣判后,齐玉苓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理由是:一、陈晓琪实施的侵犯姓名权行为给本人造成的精神损害是严重的,应按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5条规定的赔偿标准予以赔偿;二、根据当年国家和山东省对招生工作的规定,报考委培不需要什么介绍信,也不需要和学校签订委培合同,滕州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的“滕招办定(1990)7号”文件中对报委培生工作的规定,违反了国家和山东省的规定,是错误的,不能采信。本人在参加统考前填报的志愿中,已经根据枣庄市商业局在滕州市招收委培学生的计划填报了委培志愿,并表示对委培学校服从分配,因此才能进入统招兼委培生的考场参加统考,也才能够在超过委培分数线的情况下被济宁商校录取,正是由于滕州八中不向本人通知统考成绩,而且将录取通知书交给陈晓琪,才使本人无法知道事实真相,一直以为成绩不合格落榜了,因此也才不去联系委培单位,没有交纳委培费用。各被上诉人的共同侵权,剥夺了本人受中专以上教育的权利,并丧失了由此产生的一系列相关利益。原审判决否认本人的受教育权被侵犯,是错误的。

    请求二审法院判令:1.陈晓琪赔偿因其侵犯本人姓名权而给本人造成的精神损失5万元;2.各被上诉人赔偿因共同侵犯本人受教育的权利(即上中专权利及相关权益)而给本人赞成的经济损失16万元和精神损失35万元。

    被上诉人陈晓琪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当维持。

    被上诉人陈克政答辩称:中专预选考试结束后,齐玉苓私下曾对陈晓琪表示过她不准备上委培学校。正是由于齐玉苓有这个意思表示,所以我提供了鲍沟镇镇政府的介绍信和委培合同。当然,以后陈晓琪使用齐玉苓的姓名上学,齐玉苓不知情,但这并不违背齐玉苓本人的意思表示,所以,我们侵犯的只是齐玉苓的姓名权,没有侵犯齐玉苓受中专以上教育的权利,更没有因此给其造成任何精神损害。

    被上诉人济宁商校答辩称:侵犯齐玉苓的姓名权,完全是由陈克政精心策划并实施的,如果有其他具体行为人明知是假,还为陈克政编造或更改档案材料,应当追究具体行为人的责任。济宁商校履行了自己应尽的审查义务,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济宁商校在陈晓琪、陈克政实施的侵犯姓名权方面有故意行为,因此济宁商校没有给齐玉苓造成任何精神损害。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