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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巫凤娣为与被告慈溪市庵东镇环境卫生管理(2)
www.110.com 2010-07-24 17:56



    3、被告单位职工工资清单七份,证实原告向被告领取工资至2001年1月;包括覃家凤在内的三名职工在退休后按月领取退休工资的事实。

    4、慈溪市机构编制委员会证明一份,证实被告单位不在该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编制之列。

    5、原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的申诉书及该委员会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各一份,证明原告提出的劳动争议已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6、1989年庵东镇人民政府发给被告单位覃家凤职工退休的证书,用以主张与覃家凤情况一致的原告应享受同等退休待遇(按月领取退休工资)。

    7、慈溪市周巷镇环境卫生管理所证明,证实该所对经镇政府认可进所的正式职工,均根据慈政办(1990)20号文件规定比照慈溪市浒山镇环境卫生管理所职工予以退休。

    对上述证据,被告提出异议如下:覃家凤退休时间早于慈政办(1990)20号文件出台时间,原告与覃家凤之间不具可参照性;慈溪市周巷镇环境卫生管理所对退休职工的处理方案与本案亦不具可参照性。被告对其他证据无异议。

    被告为证实自己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庵东镇人民政府对庵东镇环境卫生管理站职工退休养老问题的处理意见一份。

    2、庵东镇人民政府就原告提出要求享受退休待遇问题回复市信访局的信访案件报结单一份。

    上述两份证据证明被告上级部门对原告退休问题的意见为:根据被告现有体制及经济现状,无力参照慈政办(1990)20号文件规定,对原告作每年工龄补400元的一次性补助处理,或原告以居委主任身份退休,并按月享受退休待遇。

    原告认为该两份证据说明了原、被告之间的争议,庵东镇人民政府的处理意见与法不符。

    本院调查了慈溪市周巷镇环境卫生管理所对类似于原告的职工退休处理情况,该所退休的职工均未办理正式招工手续,亦未参与基本养老保险,11位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从470元至700元不等;退休金均由该所以自收自支的资金解决。

    原、被告对本院调取的证据无异议。

    综上,本院对原告提交的第1、2、3、4、5份证据及本院调取的证据予以认定;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第6、7两份证据证明的事实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交的第1、2两份证据反映的纠纷过程无异议,本院对该四份证据证明的事实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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