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巫凤娣为与被告慈溪市庵东镇环境卫生管理(4)
www.110.com 2010-07-24 17:56
一、被告慈溪市庵东镇环境卫生管理站为原告巫凤娣办理退休手续。
二、被告慈溪市庵东镇环境卫生管理站补发原告巫凤娣自2001年2月至2001年12月的退休金5588元。
上述第一、二两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自2002年1月起,被告慈溪市庵东镇环境卫生管理站于每月10号前支付原告巫凤娣508元退休金。
四、自2002年1月起,若退休职工的退休金遇政策调整,被告应相应调整原告的退休金。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交纳本院。因原告已预交诉讼费50元,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50元交付原告,与上述第一项判决一并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凭判决书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税务局预算外资金,帐号为35400100886000232,开户银行为农业银行宁波市海曙区支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施 亚 萍
审 判 员 毛 马 科
审 判 员 高 立 民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玲锋(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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