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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机构虚假宣传被判返还加盟费(2)
www.110.com 2010-07-23 14:39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从伊婷公司购买的化妆品,其中祛斑类特殊用途化妆品并无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伊婷公司签订的加盟合同中约定原告开业后十五日内给付伊婷公司加盟费2万元及保证金2万元,否则合同无效,系双方对合同效力的约定,故该加盟合同系附解除条件的合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加盟店开业后,原告至今未给付伊婷公司其余加盟费及保证金,故双方所签的加盟合同已经失效。合同失效后,伊婷公司应将其收取原告的加盟费退还原告。鉴于加盟合同失效,且伊婷公司供给原告的化妆品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伊婷公司应退还原告交付的购买化妆品的货款,原告应退还伊婷公司化妆品。因双方签订的合同失效,双方所签附属协议书也没有效力,故对原告依据2005年10月25日所签协议书要求伊婷公司给付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对伊婷公司根据失效的加盟合同要求原告给付加盟费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也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据悉,伊婷公司在今年1月-9月期间,曾经因做虚假广告、欺骗加盟商、产品三无等一系列违法行为,被多家媒体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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