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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恩复”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案
www.110.com 2010-07-26 13:47

  “普恩复”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案

  时间:1998-07-14 当事人: 钟虹光、白寒三 法官: 文号:(1997)知终字第4号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1997)知终字第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青岛双龙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开发区井冈山路6号。

  法定代表人 白寒三,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康健,北京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江西江中制药厂,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福州路83号。

  法定代表人 钟虹光,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 魏委,江西专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严桂平,江西专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双龙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双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江中制药厂(以下简称江中制药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赣高法经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江中制药厂于1987年与中国科学院生物物理研究所(以下简称生物物理所)签订《有偿技术转让合同》,约定:生物物理所向江中制药厂转让“从蚯蚓中分离纯化纤维蛋白溶酶原激活因子”的研究成果(该项成果已通过专家鉴定),以及利用该成果生产治疗心脑血管栓塞病和由纤维蛋白沉着引起疾病的有效药物制剂;该药品的处方和质量符合国家药典的有关要求,并具备申报临床研究的全部资料,江中制药厂支付合同规定的技术转让费后,获得生产技术的使用权,但无所有权;生物物理所指导江中制药厂利用该成果的有关技术并根据生物物理所提出的技术要求和工艺规范生产上述药品,共同申报临床研究;生物物理所拥有该药品的卫生部批准新药证书,经卫生部批准后有本项技术的转让权,江中药厂拥有使用权、生产权;江中制药厂向生物物理所支付共同申报临床所需全部费用和35万元作为技术转让费等。合同签订后,江中制药厂生产出用于一、二期临床的蚓激酶胶囊,并完成了临床对照。1992年4月7日,生物物理所获得卫生部颁发的蚓激酶胶囊新药证书正本。同年8月3日,卫生部批准同意江中制药厂增加蚓激酶的商品名称为“博洛克”。同年11月至1993年12月,首都医学院宣武医院等单位完成了蚓激酶胶囊的第三期临床试验。1995年元月25日,卫生部正式批准蚓激酶胶囊(博洛克)新药转正式生产,批准文号为(1995)卫药准字X—12号。

  参加蚓激酶胶囊临床试验的丁铭臣等医生根据临床观察和经验写出了《抗血栓新药博洛克治疗缺血性脑血管病的临床观察》等三篇论文,在有关医学杂志上发表。

  1994年1月6日,青岛建青房产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建青公司)与生物物理所签订了一份“蚓激酶和蚓激酶胶囊的生产技术”转让合同,约定生物物理所向建青公司转让蚓激酶和蚓激酶胶囊的生产技术,转让费为1500万元等。同年3月7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联营合同,约定建青公司以受让的蚓激酶生产技术作为无形资产投入与生物物理所联营成立青岛双龙公司。此后,青岛双龙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成立。1995年1月26日,该公司获得山东省卫生厅颁发的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同年2月17日,获得卫生部新药证书副本。同年5月5日,山东省卫生厅下达蚓激酶胶囊药品批准文号。同年6月2日,卫生部同意青岛双龙公司生产的蚓激酶胶囊增加商品名“普恩复”。

  1994年10月1日,青岛双龙公司公关部主办的《双龙制药》报刊登了《1500万买个处方》一文,称“中科院生物物理所一项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生物制药成果——蚓激酶生产专利,在京被1500万元巨资买断”,“买主竟是青岛建青房地产公司”。

  1995年4月,脑血管病专家丁铭臣在接受青岛双龙公司员工采访时称赞口服蚓激酶比其他针剂药物效果还好,是一种有前途、安全的纤溶性药物,并未对青岛双龙公司生产的普恩复进行特别赞誉。但在同年5月1日(双龙制药)报第二期上刊登的《普恩复(蚓激酶)的成功和前途——著名脑血管病专家丁铭臣访谈录》一文中,称丁教授对普恩复“情有独钟”,并作出“普恩复是一种有前途、安全的纤溶药物”的高度评价,把丁铭臣医生对“蚓激酶”的赞誉改为对“普恩复”的赞誉。另外,蚓激酶胶囊的处方资料表明该药“适用于缺血性脑血管病的预防和治疗以及纤维蛋白原增高和血小板凝集率增高的患者”,而青岛双龙公司在《双龙制药》报和其他宣传资料中称蚓激酶胶囊是治疗心脑血管疾病的特效药。《双龙制药》报同期还刊登了1990年至1991年患病的四名患者的性别、年龄、职业、主因、症状以及服用普恩复胶囊前后情况的对比等资料,用于宣传“普恩复”的疗效,而实际上当时青岛双龙公司尚未成立,并无“普恩复”名称的蚓激酶药品。

  另查明,青岛双龙公司在普恩复胶囊的宣传资料中,将丁铭臣等八位医生撰写的《抗血栓新药博洛克治疗缺血性脑血管病的临床观察》一文的主要段落改成普恩复的二期临床总结报告。青岛双龙公司董事长白寒三曾在1995年12月2日的健康报上发表“郑重声明”称“青岛建青房地产公司花1500万元巨资,从中国科学院生物物理研究所手中买下了国家二类新药——蚓激酶及其胶囊的生产技术(在山东省及其周围省份地区已买断,中科院生物物理研究所有在其他省份地区继续转让的权利)”。

  1995年11月,江中制药厂和丁铭臣等八位医生作为共同原告以青岛双龙公司在该公司宣传资料中将原告的“博洛克”商品的一、二、三期临床试验报告改写成“普恩复”的临床总结,并把上述资料作为“普恩复”药效的论证资料,广泛宣传散发,误导消费者认为只有“普恩复”才是蚓激酶,违反了民法通则、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等合法权益,构成对江中制药厂的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青岛双龙公司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通过相关媒体向八位医生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万元人民币;支付本案诉讼费及各项费用。被告青岛双龙公司答辩称:丁铭臣等八位医生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生物物理所是“蚓激酶及蚓激酶胶囊”生产技术的合法所有权人,青岛双龙公司依据与生物物理所的合同,合法受让了该生产技术及全部临床资料,经有关部门批准进行生产,并未贬低原告的产品;原告起诉所称与客观事实不符,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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