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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
www.110.com 2010-07-23 14:39

    「案由」

    申诉人:吴某,男,系某大酒店电工

    被诉人:某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朱某,系某大酒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某,系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某大酒店常年法律顾队全权代理。

    1997年10月24日,被诉人某大酒店以申诉人吴某擅自参与"炒股",对其作出开除公职并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的处理。申诉人吴某接到开除公职和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后,甚感不服,逐以酒店事先未向本人调查了解以私自"炒殴"名义开除公职并解除劳动合同,事先未向本人调查了解,剥夺了其申辩的权利,以及处分过重等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调查核实情况」

    1988年7月,参军服役多年的吴某复员,被当地退伍安置机构安排到当地开业仅有半年的中外合资某大酒店动力部配电房当电工。1995年8月6日,吴某与某大酒店签订为期20年的劳动合同。1996年10月18日,某大酒店下发[1996]第063号《关于禁止酒店所属单位管理人员、员工进行股票交易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规定:"禁止酒店所属单位的管理人员和员工进行股票交易,违者一律以开除论处";"对于已私自购买了胜票的,请各单位认真进行登记,并于10月22日将情况报酒店证券部(因为该大酒店股票已在半年前上市交易,其他大多数管理人员和员工都持有大量酒店职工内部股)。当日下午,酒店动力部召开行政主管(班组长)会议,传达《通知》内容,要求各主管传达到其下属所有员工,并在动力部员工签到岗打卡处和门口公告栏上张贴《通知》复印件;21日,动力部配电房行政主管江某口头向吴某传达《通知》内容:一是严禁员工私自进入股市"炒股";二是如原已参与炒股者则在明天前到酒店证券部登记处理;三是如有违反,一律开除公职,没有退路。1996年10月22日,吴某上完夜班是休息日,上午大约10点30分左右。吴某手持买卖股票相关证卡到当地某证券交易厅"炒股"时,正好被酒店巡查人员李某等三人发现,并被告知将立即向酒店人事部报告。10月23日,酒店人事部将开除意见征求酒店工会同意后,立即召开酒店职工代表大会,大会决定开除吴某公职和解除双方的长期劳动合同。同日,吴某在听从动力部经理陈某意见(写份认真点的检讨,以便有最后说情机会)后,向酒店写出书面检讨:承认自己明知故犯,希望酒店能宽大处理,今后一定改正。10月24日,某大酒店以吴某私自进入股市"炒股",对酒店《通知》置苦阁闻,明知故犯,根据《通知》规定,对吴某作出开除公职处理并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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