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纪(2)
www.110.com 2010-07-23 14:39
「分析意见」
申诉人认为:开除职工是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以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劳动者,经批评教育不改而作出限制性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对职工最严厉的行政处分,申诉人虽违反《通知》定,但明显不是屡教不改,而已经作出书面检讨表示悔改,酒店未按国务院《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报请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就擅自开除申诉人,缺乏法律依据。同时,《通知》规定其所属管理人员不论是工作时间还是休息时间都不准进入股市"炒股",是对劳动者行使休息权的粗暴干涉和对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无理限制,严重侵犯了申诉人根据《宪法》、《民法通则》和《劳动法》等享有的相关权利。因为这些法律并末规定公民不能炒股,特别是在休息时间;同时被诉人这样做也不符合我国政府鼓励集中民间资金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发展股份制经济的基本政策。所以,应当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认定《通知》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法律约束力。总之。对申诉人的开除公职处分既无法律根据,亦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当撤销;对申诉人的解除劳动合同处理自然也不合法,而且是被诉人的一种违约行为,申诉人保留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权利。
被诉人则认为:根据《劳动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被诉人有权制订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劳动规章制度,申诉人作为被诉人签约劳动者、有义务严格遵守。而且,根据通常法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本身就是与其所使用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附件,既然可视为劳动合同的附件,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时就当然承诺遵守被诉人制订的规章制度,包括《通知》在内。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规定的开除职工的程序已经后来颁发的《企业职工奖惩案例》第十三条所修正,只要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决定即可,被诉人正是履行了上述程序后才正式行文开除其申诉人。所以,申诉人吴某请求撤销被诉人开除公职处理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仲裁庭在充分听取当事人双方的辩论意见后认为:被诉人某大酒店作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有权依法订立相应的劳动规章制度,申诉人作为被诉人签约劳动者应当遵守。被诉入《通知》内容并末直接近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申诉人违反《通知》规定,并无真正悔改认识,被诉人有权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即时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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