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 圳 市 宝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深宝法民劳初字第528号
原告杨炳林,男,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现住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黄蜂岭工业区5号。
委托代理人张治儒,深圳市春风服务部主任。
被告合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黄蜂岭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进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康,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洪少川,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解除经济补偿金20097元及额外经济补偿金共计10048.5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理查明,双方情况如下:
一、入职时间:1998年11月11日;
二、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2005年7月30日至2006年7月30日;
三、约定的员工工作岗位:工模课技术员;
四、约定的每月工资数:日薪47元/日;
五、工资发情况:己发放;
六、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三个月员工的月数额:(2117元 + 692元 + 2166元 + 1303元 + 2335元)÷3 =2817元;
七、双方发生争议时间:2005年9月23日;
八、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2005年9月23日;
九、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因:被告以原告6个内两次记大过违反厂规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十、员工的工作年限:7年;
十一、申请仲裁时间:2005年9月26日;
十二、仲裁请求:申诉人杨炳林请求被诉人合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1、支付申诉人的经济补偿金18725元及50%的补偿9363元;2、补缴申诉人2003年9月至2005年9月少缴的养老保险金。
十三、仲裁结果:驳回申诉人的全部请求;
十四、需要说明的问题:关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被告称原告分别于2005年8月31日上班睡觉记大过一次,并罚款100元,该次处罚有原告签收。2005年9月7日因工作不达标影响生产进度消极怠工记大过一次,该次处罚通知原告未签收。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以原告在6个月内累计2次记大过开除原告,但未提交该公司的人事管理规章系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及公示,且对于第二次记大过处罚通知并未送达给原告,被告对认定原告消极怠工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故应按原告工作年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097元(2871元×7个月)及额外的经济补偿金10048.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及参照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办法》第五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合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杨炳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097元及额外经济补偿金10048.5元,共计30145.5元;
二、驳回原告杨炳林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郑 松
二00六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磊
书 记 员 鲍 伟
人事劳动争议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
- 上一篇:企业你歧视了吗? -“工作服”受辱的另一面
- 下一篇:乙肝病毒携带者 告医院泄露隐私
相关文章
- ·二审判决书 单位以员工未完成工作为由,辞退员
- ·员工违反规章制度被辞退 法院认定公司解除合同
- ·一审判决书 员工不服调动岗位遭辞退,法院判令
- ·规章制度中确定员工试用期有效吗
- ·用人单位应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
-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可作为争议处理依据
- ·单位的规章制度职工必须无条件服从吗?
- ·劳动合同法解读四: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 ·劳动部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
- ·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立法初探
- ·劳动部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
-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可作为争议处理依据
- ·案例分析:单位可以辞退上班网聊的员工吗?
- ·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 单位可以辞退生病员工
- ·开除盗窃单位财务员工 严重违纪规定太重无效
- ·员工在外兼职合理 单位将之开除不合法
- ·员工从单位食堂带6个馒头回家被指盗窃遭辞退
- ·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 ·员工拒签劳动合同而被辞退,单位应否支付员工经
- ·规章制度未依法制定 不能据此降低职工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