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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得超时限开除劳动者(2)
www.110.com 2010-07-23 14:39



    由于有些案情复杂,在5个月内不能审批完毕的,可以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适当延长审批开除处分的时间;"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是指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所犯错误经过调查,弄清事实,取得证据,并通过一定程序正式认定的时间,审批职工开除处分的时风应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始计算。

    本案中的幸某道德品质败坏,两次嫖娼,错误是严重的,某地区分行从1996年10月28日证实幸某犯有嫖娼错误,到1997年4月17日才对幸某作出开除公职的处分,超过了国家规定给予劳动者开除处分的审批时间,在未经上级分行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拖延审批处分时间,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20条和《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若干问题解答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同时,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三条和《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若干问题解答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开除职工应当经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通过,并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而某地区分行开除职工并未经其同级职代会讨论通过,也末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处理程序违法。

    「仲裁结果」

    1.依法撤销被诉人给予申诉人开除公职的处分决定,由被诉人收回并另行安排适当工作;

    2.申诉人应从中吸取教训,在今后工作中遵纪守法,积极完成工作任务;

    3.本案仲裁费320元(其中受理费20元,处理费300元)由被诉人承担200元,申诉人承担120元。

    「评析」

    用人单位对违法乱纪的劳动者依法享有惩戒权,但是这种权利应当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从证实劳动者犯错误之日起,审批对劳动者的开除处分不得超5个月,其它处分不得超过3个月。如因案情复杂、不能按上述规定时限审批的,可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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