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劳动者刘某到市监察支队投诉西岗区某销售公司,工作超时不支付费。
经调查:刘某于2008年1月2日到该单位工作,签订了为期一年的,于2008年7月2日离开该单位,月1000元。由于该单位是销售公司,而刘某在职期间担任送货员一职,所以经常加班,而该单位没有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加班时间合计为法定标准以外延长152小时,8个休息日,1个法定节假日。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 有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支付劳动者工资。
我局向该公司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按照上述标准支付劳动者刘某加班工资。
其他案情:单位延长工作时间打卡记录可以证明
我应聘到某公司工作,合同约定每天工作8小时,即上午8:30到12:00,下午13:30到18:00。
可是公司要求我每天在13时开始工作,我的打卡记录可证明这一情况,请问我能让公司支付加班费吗?
郭云燕法官:
劳动者合法的民事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应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如果你提交的打卡记录可以印证加班事实,那么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公司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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