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港、台)商拖欠职工工资逃匿应根据有关的
www.110.com 2010-07-23 14:40
申诉人:某市某手袋厂80名职工。
被诉人:某市某手袋厂。
负责人:陈某、黄某,住香港。
案情:
申诉人在1997年10月中旬发觉被诉人具体责任人黄某回香港后不露面,拖欠企业员工9月份工资及10月份半个月工资未发。企业员工于是到镇劳动管理所投诉。
调查核实情况:
1997年10月17日,某市某手袋厂老板黄某回香港后没再回厂,且有人到厂里要搬走厂内的机器设备。从种种迹象说明黄某拖欠员工工资后不再露面了。在接到员工集体申诉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即发出公告,要求被诉人3天内到仲裁委接受调解,否则,将依法开庭审理。但3天后仍未见被诉人到仲裁委接受调解,仲裁委依法开庭作出缺席仲裁。
分析意见:
这是一起典型的外资和港资企业拖欠员工工资后逃匿的劳动争议。在近年来的集体争议中,主要原因多是种情况。根据某省劳动厅某劳临函[1996]81号文的意见:外商拖欠员工工资逃匿的,其拖欠的工资应由合资或合作的中方垫付,如无合资、合作方,可由出租场地方先行垫付,再依据法律途径向外商追索。在没有其他更详细的可操作的规章的情况下,为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维持社会的安定团结,依据某劳临函[1996]81号执行是可行的办法。上述文件也适用于港商。
仲裁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调解不成,裁决如下:
1.被诉人拖欠申诉人的1997年9月份及10月半个月工资共67277元,由第三人厂房业主吴某垫付,并在5天内支付给申诉人。
2.第三人垫付被诉人所欠申诉人工资后,应依据有关法律途径向被诉人追索回所垫付的款项。
3.本案受理费50元由申诉人负担,处理费500元由被诉人承担。
上述案例仅供参考,如和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被诉人:某市某手袋厂。
负责人:陈某、黄某,住香港。
案情:
申诉人在1997年10月中旬发觉被诉人具体责任人黄某回香港后不露面,拖欠企业员工9月份工资及10月份半个月工资未发。企业员工于是到镇劳动管理所投诉。
调查核实情况:
1997年10月17日,某市某手袋厂老板黄某回香港后没再回厂,且有人到厂里要搬走厂内的机器设备。从种种迹象说明黄某拖欠员工工资后不再露面了。在接到员工集体申诉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即发出公告,要求被诉人3天内到仲裁委接受调解,否则,将依法开庭审理。但3天后仍未见被诉人到仲裁委接受调解,仲裁委依法开庭作出缺席仲裁。
分析意见:
这是一起典型的外资和港资企业拖欠员工工资后逃匿的劳动争议。在近年来的集体争议中,主要原因多是种情况。根据某省劳动厅某劳临函[1996]81号文的意见:外商拖欠员工工资逃匿的,其拖欠的工资应由合资或合作的中方垫付,如无合资、合作方,可由出租场地方先行垫付,再依据法律途径向外商追索。在没有其他更详细的可操作的规章的情况下,为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维持社会的安定团结,依据某劳临函[1996]81号执行是可行的办法。上述文件也适用于港商。
仲裁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调解不成,裁决如下:
1.被诉人拖欠申诉人的1997年9月份及10月半个月工资共67277元,由第三人厂房业主吴某垫付,并在5天内支付给申诉人。
2.第三人垫付被诉人所欠申诉人工资后,应依据有关法律途径向被诉人追索回所垫付的款项。
3.本案受理费50元由申诉人负担,处理费500元由被诉人承担。
上述案例仅供参考,如和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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