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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电话能否成为胜诉的证据(2)
www.110.com 2010-07-23 14:55

  本案中,原告向被告催收尚欠饲料款遭被告拒绝结付后,采用通过电话进行录音的方法,其行为并不存在法律明文禁止的规定,而且该录音资料是原告与被告两次电话通话的真实记录,没有经过增减、删除、合成等技术手段加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够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所以法院依此唯一录音进行认定于法有据。

  值得一提的是在现代社会商品经济发展的今天,小商品交易异常活跃,在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和即时进行货币现易的情况下,如遇一方对商品交易拒绝结付时,采用电话通话录音确认证实交易数量的做法未尝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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